國務院原祕書長楊晶同志嚴重違紀案七大看點!

国务院原秘书长杨晶同志严重违纪案七大看点!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楊晶同志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廉潔紀律,長期與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不當交往,為對方利用其職務影響實施違法行為、謀取鉅額私利提供便利條件,其親屬收受對方財物。在審查中,楊晶同志能夠認錯、悔錯。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晶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部長級,按程序辦理。

国务院原秘书长杨晶同志严重违纪案七大看点!

楊晶同志是如何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2016年3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對領導幹部而言,所謂“親”,就是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接觸交往,特別是在民營企業遇到困難和問題情況下更要積極作為、靠前服務,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多關注、多談心、多引導,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所謂“清”,就是同民營企業家的關係要清白、純潔,不能有貪心私心,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 新聞通稿顯示,楊晶同志對習近平總書記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思想深處和行動上背離了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長期與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不當交往,請注意兩個措辭:一是長期(表明不是偶爾為之,而是持續地進行);二是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中的“不法”。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用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拉攏、腐蝕楊晶同志親屬。

楊晶同志長期與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不當交往,為對方利用其職務影響實施違法行為、謀取鉅額私利提供便利條件,其親屬收受對方財物,在政治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黨的形象和執政根基造成嚴重破壞。構成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相關條文: 201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楊晶同志本人對其親屬收受財物(財產性利益)是否知情?

中央紀委的新聞通稿未明說。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可推知楊晶同志親屬未將其收受財物的情況告知楊晶同志,如果楊晶同志知情,則其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將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相關條文:201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楊晶同志是如何為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謀取私利的?

中央紀委的新聞通稿顯示:楊晶同志利用其職務影響(不是利用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的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為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謀取鉅額私利提供便利條件(請仔細揣摩:提供便利條件)。

如何看待對楊晶同志認錯、悔錯情節及對其量紀輕重?

(一) 楊晶同志具有認錯、悔錯情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第 (五)項 之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誰謀取了鉅額私利?楊晶同志親屬是否收受鉅額財物?

中央紀委的新聞通稿顯示不法企業主、不法社會人員謀取了鉅額私利,楊晶同志的親屬收受對方財物,但不是收受對方鉅額財物。

鑑於楊晶同志違紀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組織審查中,能夠認錯、悔錯,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將其留在黨內,以觀後效,是比較合適的。 2010年8月23日《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故將其從副國級降為正部級,是比較妥當的。

楊晶同志親屬收受財物,如何處置?

中央紀委的新聞通稿未提及楊晶同志親屬收受財物收繳問題,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之規定,應予收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如何給予楊晶同志行政撤職處分?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楊晶同志的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職務。但是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應由國務院作出。作出行政撤職處分前,根據黨管幹部的原則,由中央紀委報黨中央批准後按程序進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國務委員是什麼樣級別的官員?楊晶被降為正部長級,是什麼意思?

國務委員相當於國務院副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2010年8月23日《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楊晶被降為正部長級,其僅享受正部長級待遇,不能擔任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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