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小学生课间打闹致伤,学校是否应该赔偿

以案释法丨小学生课间打闹致伤,学校是否应该赔偿

基本案情

10月23日,杭州市某小学内,王某(11岁)骑在教学楼楼梯扶手上玩闹。同学李某(12岁)从旁经过时,挠了王某一下,王某因怕痒躲闪,失去平衡从楼梯摔下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父母将李某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李某的父母同意赔偿,但认为10万元过高。学校认为本次事故是学生间打闹所致,学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其应该怎么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丨小学生课间打闹致伤,学校是否应该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含义是当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均已年满10周岁,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李某明知王某坐在楼梯扶手上,仍与之打闹致其摔伤,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坐在楼梯扶手上本身就有危险性,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在校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学校应在课间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否则可认定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补充责任。

律金刚提示

1、学校要加强学生安全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2、家长应该加强子女的安全教育;

3、购买学生保险,通过保险转嫁学校风险。

来源 | 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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