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讓在線旅遊發展有法可依

《电商法》让在线旅游发展有法可依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線旅遊也遇到很多問題,已經制約其發展,亟須立法予以規範。《電子商務法》作為中國第一部最全面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加大了對電商亂象的處罰,從多個方面規範電商運營秩序,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線旅遊也遇到很多問題,已經制約其發展,亟須立法予以規範。《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作為中國第一部最全面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加大了對電商亂象的處罰,從多個方面規範電商運營秩序,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

《電商法》從大數據、押金退還、搭售、訂單更改等方面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有權拒絕“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違反的,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50萬元罰款。

劃重點:可以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提供搜索結果,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搜索結果呈現方式。

(二)禁止搭售陷阱

《電商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這意味著買機票被默認搭配保險、訂房券等行為將難以遁形,消費者會得到顯著提示並可選擇拒絕。

劃重點:搭售應由消費者同意後勾選,不得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查詢、更改訂單信息更便捷《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這意味著訂錯日期、姓名填錯等不讓更改而被扣全款的條款將不再有效,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更正方式,如服務供應商收取更正手續費的,應明示收費標準。

劃重點:下單前增加填寫信息準確性提示,明示更正方式和收費標準。

電商平臺責任與義務

(一)禁止刷單、刷好評、刪評價

《電商法》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劃重點:不得刷單;公示評價規則,不得刷好評、刪評價。

(二)競爭環境更為公平,賣家自主經營權提升

“雙11”“618”等大促期間某大型電商平臺要求平臺內商家必須退出另一平臺的促銷活動、逼迫其“二選一”或限定價格的行為。平臺向消費者賠付的,一律從平臺內經營者款項中扣除等行為,《電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明確予以禁止。

劃重點:電商平臺不得限制競爭,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必須公平、合理;不得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三)區分標記自營與非自營

消費者上平臺消費,大多是衝著該平臺的品牌和實力,但有些服務並非由平臺自營,很多是其他服務商提供的。《電商法》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此舉意在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劃重點: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和非自營業務。

《電商法》使電子商務的發展有法可依,促進線上線下的公平競爭,在線旅遊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共同促進旅遊行業的健康發展。(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 閔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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