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教育」猥褻兒童“魔高一尺”,法律實施“道高一丈”


「奧·教育」猥褻兒童“魔高一尺”,法律實施“道高一丈”



「奧·教育」猥褻兒童“魔高一尺”,法律實施“道高一丈”

2018年11月18日,最高檢下發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降低定罪門檻,才能提高安全水位;面對伸向孩子的魔掌,法律必須毫無猶豫露出鋒芒。沒有一種惡比侵犯兒童更讓人痛恨,沒有一種善比呵護未成年人更加重要。一手抓教育一手抓保護,讓我們的孩子健康成長!


「奧·教育」猥褻兒童“魔高一尺”,法律實施“道高一丈”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例一

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奷淫、猥褻,並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姦。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被害女童C(11歲)、D(11歲)、E(10歲),猥褻被害女童F(11歲)、G(11歲)各一次。判決結果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2016年1月20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2018年7月27日)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指導意義

①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採納未成年人的陳述。

②實踐中,姦淫幼女具有從嚴懲處情形,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相當的,可以認為屬於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本案中,被告人具備教師的特殊身份,姦淫二名幼女,且分別好淫多次,其危害性並不低於好淫幼女三人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符合“情節惡的規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表明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例二


駱某猥褻兒童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在小羽拒絕並將其刪除後,駱某又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再次將小羽加為好友。同時駱某還虛構“李某”的身份,註冊另一QQ號並添加小羽為好友。之後,駱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中對小羽進行威脅恐嚇,同時利用周某繼續施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張傳送給駱某。駱某又以在網絡上公佈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報案,駱某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判決結果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17年8月14日)認定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2017年12月11日)認定原審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指導意義

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②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例三


於某虐待案基本案情:2016年9月以來,因父母離婚,父親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歲)一直與繼母於某共同生活。於某長期、多次對小田實施毆打。2017年11月21日,於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問題,用衣服撐、撓癢工具等對其實施毆打,致小田離家出走。經鑑定,小田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達到輕微傷等級。判決結果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18年5月31日)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檢察人員支持小田生母武某到人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2018年1月15日)小田生母武某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訴訟。經調解,小田改由生母武某撫養,生父丁某給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案情指導意義

①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告訴,應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②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的案件,結合犯罪情節,檢察機關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禁止被告人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改造。

③夫妻離婚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撫養人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保護孩子!一定要教會這些事


1、向成年人說“不!”讓孩子學會表達意願,如果有人讓他們感到害怕或不舒服,勇敢地說“不”。必要時,可以大聲呼救。

2、不要幫可疑成年人“保守秘密”,告訴孩子如果有人告訴你,這件事不要告訴父母,那麼一定要告訴父母!

3、相信自己的直覺,教會孩子,當他們覺得面臨危險時可以相信自己的直覺,立即離開。不管在何種情況下父母都會支持他。

4、瞭解自己的身體,告訴孩子身體部位的準確名稱。對於男孩,隱私部位是身體前後的下體部位;對於女孩,隱私部位是身體前後的下體部位以及胸脯。

5、會隨機應變,一旦碰到危險,可以丟掉任何攜帶的東西,大聲叫喊並迅速逃跑。如果被陌生人帶走,要大聲叫喊並抓住周圍物體。告訴孩子,為了保護自己而傷害了別人,父母不會責怪你。

6、不要相信可疑成年人的求助,如果有成年人向孩子尋求幫助,諸如“你幫我找找我的小狗,好嗎?”要向孩子強調,成年人無論什麼原因都沒必要向你求救,你不幫他也是好孩子。

7、別給陌生人開門,如果孩子獨自在家,千萬別應門。接電話時也別說自己獨自在家,可以說“我父母現在有點忙,等會兒我父母會回電話。”上下學結伴而行,告訴孩子上下學和活動時儘可能結伴而行,獨自出去找同學玩時,不要走僻靜、人少的小路;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學不要在路上貪玩,按時回家。


「奧·教育」猥褻兒童“魔高一尺”,法律實施“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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