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性侵女童:後果很嚴重!最高可判死刑

猥褻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週歲的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律師指出,行為人實施了猥褻女童的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本罪猥褻的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女童。本罪對猥褻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女童的,則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猥褻、性侵女童:後果很嚴重!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

10月27日下午在廣州南開往上饒的G1402次高鐵上。有一排坐了一對夫妻抱著孩子。

丈夫是一名30多歲的黑衣男子,他抱著自己五六歲的小女兒,一直對女兒做出猥褻動作。

男子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斷用手伸進衣服裡撫摸女孩的下身和背部,還一直親吻她的背部、臉部、頸部。

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試圖掙脫,卻被爸爸抱得死死的。

小女孩不斷看向媽媽求助,媽媽卻並未有什麼反應,似是覺得這樣十分正常。

小女孩一直在說“不要,不要”。可是爸爸的動作並未停止。

眼看無人制止,男子更為放肆,竟然還將手伸進小女孩褲子裡,女孩一直在叫:“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猥褻、性侵女童:後果很嚴重!最高可判死刑

猥褻女童法律如何處罰?

猥褻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週歲的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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