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和初中生课堂被老师扇耳光

据媒体报道,12月21日,“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的犯罪嫌疑人常某尧已被刑拘。那位老师20年前的行为换来的是今天这样令人唏嘘的一幕,在这个事件中,没有赢家。

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和初中生课堂被老师扇耳光
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和初中生课堂被老师扇耳光
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和初中生课堂被老师扇耳光

这件事余波未平,吉林又爆出一则消息:12月11日,吉林镇赉县。网友爆料称,一中学生因作业没完成,在课堂上遭到老师连续掌掴。19日,当地教育局发布通报称,这位老师是班主任兼英语教师屈某,已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相关负责人也进行约谈和处罚。

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和初中生课堂被老师扇耳光

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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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两起事件都伴随着暴力,都有人受到伤害,而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20年前,常某被老师殴打,如果事情属实,那这个老师就涉嫌伤害,可以被刑拘。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是伤害行为看的是行为本身,与双方关系无关,“管教学生”“我是为你好”等等借口要么无知要么就是耍流氓!

20年后常某殴打老师,同样是伤害行为,因为此时的常某已经是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人了,那位老师和他是对等的公民权利,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只要当时不是正当防卫或预防犯罪而对他人做出攻击行为都是违法的,至于说“20年前打了就要打回来”“自作自受”等等都是法盲。

现在的老师已经不是当时情境下的老师,学生也早已不是学生。

而刚刚发生的打学生耳光涉事老师被处分的事情,那个老师一点也不冤枉,纯属咎由自取。那些还抱着“学生不打怎么管理”“没有惩罚权就没法维护教学秩序”的老师,只能说还活在久远的年代,尊重自己的职业从尊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他人尊严开始。

从这两件事看出,作为一名公民,无论从事什么职业,依法依归做事是第一位的,既是对社会法纪、秩序的维护,更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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