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酒後踹車引發口角 尋釁滋事終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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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踹车引发口角 寻衅滋事终获刑罚

富川男子鄧某、及女子毛某酒後與他人發生口角後召集尹某及莫某將人打傷。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鄧某、毛某、尹某及莫某四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

1基本案情

今年5月9日凌晨,鄧某、毛某、尹某、莫某等人在富川瑤族自治縣某KTV包廂喝酒。1時許,鄧某與毛某步行離開,在離開途中遇到駕車同向行駛的李某、餘某及岑某。李某鳴喇叭示意鄧某及毛某二人讓行,醉酒的毛某心生不滿並用腳踢了轎車,引發雙方口角。隨後,鄧某打電話給還在包廂的尹某,尹某隨即告知在包廂喝酒的其他人員,然後率先衝到現場並揮拳打向李某頭部,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同在包廂喝酒的莫某夥及其他人員也相繼參與到打鬥中。

在此期間,鄧某、莫某、對李某等三人進行追打,毛某對李某進行攔截,尹某則與鄧某、莫某一齊將李某打倒在地。經鑑定,被害人餘某、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傷二級。2018年6月4日、20日,鄧某、尹某、毛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年6月27日,莫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鄧某等四人通過家屬與被害人餘某、李某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

2審理概況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尹某、毛某及莫某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夥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鄧某、尹某、莫某及毛某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後,鄧某、尹某、毛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莫某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鄧某、尹某、毛某及莫某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判處尹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以案释法|酒后踹车引发口角 寻衅滋事终获刑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告聲明: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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