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刷單等死,刷單就找死?小心涉嫌詐騙

互聯網+時代,電商平臺得到迅猛發展,競爭也十分激烈。出於搶佔市場的目的,電商平臺都在不同程度地“燒錢”,“燒錢”的方式之一就是對交易進行獎勵,一些人從中嗅到了“商機”,通過虛假交易(俗稱“刷單”)賺取電商平臺的獎勵,從中牟利。

通過刷單賺取電商平臺的獎勵從中牟利,是否有刑事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定性這種行為?

不刷單等死,刷單就找死?小心涉嫌詐騙

近年京華時報就報道了一起因涉嫌刷單而招來牢獄之災的案件:京東商戶鄧某以“自買自賣”的方式刷單,寫下“好評”後獲取“京豆”,再利用獲取的“京豆”虛假交易騙取貨款,其被控在10個月的時間裡騙取貨款800餘萬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元,責令鄧某退賠京東800餘萬元。

不刷單等死,刷單就找死?小心涉嫌詐騙

上述案件並非第一起因為刷單而遭受牢獄之災的案件: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了全國首例通過“滴滴打車”軟件進行刷單套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該犯罪嫌疑人常某使用作弊軟件,通過虛構打車交易事實,非法獲取滴滴公司錢款3萬餘元。

從上述兩起案件看,通過刷單賺取電商平臺的獎勵從中牟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詐騙。這種認定,是否有法律根據?或者說為什麼會被認定為詐騙?

通過刷單賺取電商平臺的獎勵從中牟利的實質,是以賺取電商平臺的獎勵為目的,虛構交易,騙取電商平臺的獎勵(這種獎勵往往是可以間接或者直接變現),數額較大的,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

不刷單等死,刷單就找死?小心涉嫌詐騙

值得注意的是,為贏取電商平臺獎勵的刷單,是不同於網店為增加交易量的刷單的,前者刷單的目的是獲取電商平臺的獎勵,有非法佔有電商平臺財物的目的,屬於詐騙;後者刷單的目的是虛構交易量,欺騙消費者,並沒有騙取他人的財物,涉嫌欺詐,不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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