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臺系統錯誤惡意“刷單”套現構成盜竊罪

利用平臺系統錯誤惡意“刷單”套現構成盜竊罪

利用平臺系統錯誤惡意“刷單”套現構成盜竊罪

此案入選上海高院參考性案例第69號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本案案號

(2017)滬0105刑初1020號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點

互聯網交易平臺簽約商戶(鋪)的所有人或其他實際控制人,明知平臺交易系統存在錯誤,仍利用系統錯誤,採用在其商戶自買自賣的“刷單”方式套取平臺錢款,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2日

被告人王某東使用北京某美容美髮有限公司的名義(店鋪名稱“XX工作室”)在某點評網(運營方“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註冊了網上店鋪。

2016年4月13日

該店鋪申請參加某點評網的自助營銷活動。同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東又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在某點評網註冊了另一個網上店鋪,並申請參加上述自助營銷活動。根據活動協議,促銷成本由商戶自行承擔,直接在結算時予以扣減。然而,在上述活動的實際執行中,因某點評網結算系統出現錯誤,在向XX工作室結算費用時並未扣除應當由商戶承擔的部分。

2016年6月1日

被告人王某東獲知某點評網的結算系統錯誤情況後,使用上述兩個網上店鋪,提高訂單單價後多次通過自買自賣“刷單”的方式,惡意套取某點評網多結算的錢款,累計達人民幣2,074,640元。

2017年3月22日

被告人王某東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東在家屬幫助下賠償了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人民幣114萬元,並取得了諒解。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裁判結果

上海長寧法院於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滬0105刑初1020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王某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責令被告人王某東退賠其餘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三萬四千六百四十元發還被害單位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東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滬01刑終12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被告人王某東控制的XX工作室系某點評網的簽約商戶。

■在經營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東獲悉某點評網結算系統出現錯誤,在結算費用時並未扣除本應由商戶自行承擔的部分,後利用該系統錯誤,採取在其商戶自買自賣“刷單”的虛假交易方式,積極主動地惡意套取某點評網多結算的錢款,顯然具有非法佔有平臺錢款的目的。

■某點評網的結算系統雖然自動將不該支付給被告人店鋪的錢款轉入了被告人店鋪所關聯的銀行賬戶,但該轉入行為系因結算系統錯誤而造成,某點評網並未發現該錯誤,更不是有意而為之,且在發現後立即聯繫被告人要求其退還相關款項,故被告人獲取某點評網多結算錢款的行為,明顯違背了財物所有人的意志,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徵。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綜上,被告人王某東在明知某點評網結算系統出現錯誤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在其店鋪“刷單”的方式,積極主動地惡意套取某點評網多結算的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鑑於被告人已經在家屬幫助下賠償了被害單位部分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故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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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長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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