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時,該如何保衛“婚前財產”

再婚時,該如何保衛“婚前財產”

在如今的社會中,甜甜蜜蜜、相看兩相厭的婚姻不勝枚舉,但也有不少的人因為各種原因離婚,甚至會因為財產分佈不均而大打出手,最後反目成仇,變成仇人的不在少數。隨著社會包容度的提高,再婚夫妻也越來越多。婚姻關係中,財產歸屬一直是再婚中遇到的一大問題,有時候解決不好可能會影響兩個家庭。那麼對於已經經歷過一次或多次婚姻後,再次選擇伴侶時,對於婚前的財產需要注意一些什麼呢?再婚時,該如何保衛“婚前財產”呢?

【案例介紹】

48歲的劉東(男)與35歲的王子樂(女)在2013年8月參加展覽會時相識,兩人一見如故,隨著交往增多,雙方才知道原來對方也是單身。劉東愛人得乳腺癌前年去世,王子樂因丈夫酗酒成性並且實施家庭暴力離婚一年多。2015年9月,在劉東與王子樂認識兩年之即,兩人低調旅遊結婚。為表示對婚姻的絕對忠誠,同年11月劉東便主動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贈與一半給王子樂,併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彼此也一直在該房居住。2017年5月,兩人發生矛盾準備離婚。但房屋的歸屬,劉東認為本來就是我的,當然應當歸我;王子樂覺得我已是登記的共有人,劉東無權反悔。

【律師分析】

成都離婚律師陳元果解析:

本案的贈與關係已經成立,劉東確實無權收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物權法》第十四條也指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正因為劉東主動贈與,且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了從該日起,贈與便已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本案並不存在所列三種情形之一,決定了劉東不得撤銷贈與。

再婚時,該如何保衛“婚前財產”

根據上面的案例,我們主要來談談以下兩個問題:

1、如何界定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個人財產產包括: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遺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未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

這裡的“其他”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再婚時,該如何保衛“婚前財產”

2、再婚時,該如何保衛“婚前財產”呢?

再婚家庭中往往一方或雙方都有婚前房產,陳律師建議,無論婚前財產是否曾經公證,都不要輕易往婚前房產的房產證上加對方的名字,因為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對方就可以對該房產提出權利訴求。對於婚前房產,若不需要出售以便重新購買新房,也沒有其它特殊情況,還是完完全全留在自己手裡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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