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讲座」第三期:拆迁,那些违法的决定之《房屋征收决定》

主讲人:段福惠

「正山·讲座」第三期:拆迁,那些违法的决定之《房屋征收决定》

段福惠律师开庭剪影

什么是《房屋征收决定》

「正山·讲座」第三期:拆迁,那些违法的决定之《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事实概要

2017年11月27日,瓮安县人民政府因瓮水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作出瓮府房征字[2017]13号《关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该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该征收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也存在多出违法之处。何先生等6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6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经远房亲戚介绍,决定请段福惠律师维权。


办案经过

段福惠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多次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案情,通过提起信息公开等程序获取信息,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了对《关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复议,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黔南府行复决字[2018]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瓮府房征字[2017]13号《关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当事人和律师并没有因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而放弃,维权的道路上充满荆棘,并不容易,段律师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不懈的努力,终获得胜诉判决,黔南中院判决确认瓮府房征字[2017]13号《关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撤销黔南府行复决字[2018]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胜诉原因

本案中作出征收决定涉及的多个行为在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是本案的胜诉关键。

首先是本案中被告瓮安县人民政府提供的2013年7月11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瓮安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2-2013)的批复》(黔南府函﹝2013﹞144号),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贵州省瓮安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2-2013)》,城市规划区包括翁水办事处等辖区。但该城市规总体规划未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2017年9月26日,瓮安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查《瓮安县朵云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事宜,并形成《关于研究审查的会议纪要》(瓮府专议﹝2017﹞147号),但瓮安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属程序违法。

再次,2017年10月9日,涉案项目工作组向县城建设指挥部作出《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梳理情况汇报》,将公众意见进行统计、汇总、报告,但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系程序违法。

最后,2017年9月22日,相关工作人员在涉案项目的群众动员会上宣读了《瓮安县翁水街道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和资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贵州省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备案名单中各提出5家,供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也可以在备选名单以外另选贵州省范围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得票多少由高到低确定评估机构。瓮安县政府在《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中未明确协商时间,亦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而是直接投票选举,且被征收人另选评估机构的范围被限制在贵州省内,限制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属于程序违法。2017年11月27日,瓮安县政府公布了《关于瓮安县翁水办事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瓮府房征字﹝2017﹞13号)以及《瓮安县翁水办事处处怡人泉至野鸡井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决定文本本身,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以及60日的签约期限和相关诉权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但安置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如补偿方案不合法,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

同时,涉案征收范围内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并征收的情形。当事人张先生的房屋即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且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进行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土地应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虽然瓮安县政府提交了242号用地批复,但存在征收决定在前,批准用地在后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因此,本案涉及征收决定存在前置行为、评估机构选定、征收在前批准用地在后等程序违法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了黔南州政府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律师寄语

各类征地拆迁案件的违法点须在合适的时机运用,有些被拆迁人说哪里哪里违法,没有意义,必须纳入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程序,就算知道违法也没有意义。

因为不会恰当运用,不会运用就无法创造与拆迁方地位对等的谈判协商平台,最终即便和解,也拿不到理想的补偿。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解决矛盾的最好平台,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官往往都愿意协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迁的老百姓,在自身拆迁权益遭到不法政府行为侵犯时,就算知道了对方的违法点,不会灵活运用也是无济于事的。唯有信赖律师,相信法律,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理想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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