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資質取消!歐美環評與中國有何不同?

環評資質取消!歐美環評與中國有何不同?

2018年8月31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在全國生態環境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 轉變政府職能視頻會議上講話時指出:取消“環評機構資質”“環保竣工驗收”等2項行政審批事項。

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推行固定源排汙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這一工作的對象主要是現有汙染源。而對於新建汙染源,環評和排汙許可證管理仍是相對獨立的兩個管理程序,然而在政府簡政放權的背景下,如何處理好兩個行政許可之間的關係,受到了廣泛關注。丹麥作為歐盟國家,需同時執行歐盟關於環評和許可證方面的法律規定,也注重簡化行政管理流程,減輕企業負擔,在環評和許可證融合管理方面具有可操作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鑑。美國是最早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證制度的國家,與我國類似,這兩個制度在項目環境管理中,是相對獨立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環評資質取消!歐美環評與中國有何不同?

但環評和許可證的基本管理流程都是申報、評審、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發佈決定、運營期管理等,在內容上也有一定的重複性。因此,如何減輕企業的管理負擔,強化環保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保障環評和許可證制度的相互銜接,在管理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在環評和排汙許可證銜接管理上的做法,也可供我國參考。

歐盟委員會於1985年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指令》(以下簡稱《指令》),經過1997年、2003年、2009年和2014年多輪修訂。《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對具有顯著環境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丹麥基本遵循了《指令》的要求,對環評目錄A的項目,要求做環境影響報告書,遵循完整環評管理程序;而環評目錄B的項目首先要按照要求填寫“環評模板”,環境管理部門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決定該項目是否需要做報告書,或是基於“環評模板”公佈環評結論(即環評完成,無需做報告書)。環評目錄A和環評目錄B之外的項目無需進行環評歐盟委員會從1 9 9 6年開始對大型固定點源制定了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法律。2010年整合修訂的《工業排放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對大型固定排放源發放和實施許可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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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排汙許可證是基於對行業一流技術和環保管理要求,規定了對各環境介質主要汙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運行操作要求等,是綜合性環境許可。丹麥在執行《工業排放指令》過程中,將《工業排放指令》中列出的固定源列為許可證目錄1,即歐盟層面要求進行許可證管理的固定源。此外,丹麥基於本國需求,還建立了許可證目錄2,即本國要求進行許可證管理的固定源。許可證目錄1與許可證目錄2的區別在於,在許可證申請和管理時,許可證目錄2需要填報的資料少於許可證目錄1。許可證目錄1和許可證目錄2之外的固定源,不需要申請許可證。需要注意的是,丹麥環評管理中的環評目錄A和B,與許可證管理中的許可證目錄1和2是不同的,因為兩者分類的目的不同。為便於論述,本文將環評目錄A和B之外的項目標註為目錄“C”,將許可證目錄1和2之外的項目標註為目錄“3”。

美國1 9 7 0年生效的《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具有顯著環境影響的聯邦活動,需要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這裡的聯邦活動包括聯邦機構執行、資助、批准、決定的政策、計劃、規劃和項目。環評的執行和審批主體都是該聯邦活動的負責機構。如果某一聯邦活動涉及多個聯邦機構,則由牽頭的聯邦機構負責執行環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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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聯邦機構包括15個內閣部(例如國防部、內政部、農業部等)和約70個獨立政府機構(例如聯邦環保署)、委員會等。為統籌協調所有聯邦機構執行《國家環境政策法》,美國成立了環境質量委員會,內設在總統行政辦公室,負責制定統一的環評規則和要求,監督所有聯邦機構執行環評程序,公示並存檔所有聯邦機構的環評報告。聯邦機構在執行環評程序中,根據聯邦活動的性質和環境影響大小將其分為3 類。第一類是免除型(Categorical Exclusions),即無需做環評的活動。第二類是環境評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即做一個簡略的環評,由聯邦機構認定該活動環境可行、附措施的環境可行、需要做環境影響報告或是環境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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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是需要做環境影響報告(Environmental ImpactStatement)的活動,包括需要執行完整環評程序的聯邦活動,或是經環境評估發現需做環境影響報告的聯邦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完成並審查結束後,聯邦機構要公示環評結果。總的來說,美國80多家聯邦機構每年共完成幾萬個環評免除型的活動,數千個環境評估和300~400個環境影響報告。參照聯邦《國家環境政策法》,美國有20多個州也建立了本州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例,其環評的對象是州和地方政府機構執行、資助和批准的活動,基本類似於聯邦。如果一個項目同時涉及聯邦和州的管轄,則聯邦環境質量委員會通過與州環評管理機構達成協議等方式,採取聯合環評、共同審批的管理模式。因為美國環評制度主要是為了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所以沒有獲得任何聯邦或地方政府資金的私人項目,不強制要求環評。

歐美環評和許可證銜接管理對我國的啟示

環評和許可證作為兩個行政許可,其基本管理流程都是申報、評審、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發佈許可、運營期管理等。因此,對於同一點源來說,推動環評和許可證的融合管理,丹麥的管理實踐和經驗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鑑意義。而美國作為法制健全甚至複雜的國家,更多的是通過“打補丁”的方式解決法律需要修改完善的問題,因此美國在環評和許可證採取銜接管理上的做法,對我國現今的環保管理實踐也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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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環評和許可證在項目環保管理中的功能定位和分工

總體來說,兩者雖然有一定的交叉,但在功能上是互相補充,不可替代的。許可證主要針對排放汙染物的固定源,而環評還包括生態影響類項目,範圍更廣。環評是預測性的決策輔助工具,其功能主要是為利益相關者決策提供支持,其評價範圍不僅包括環境影響、生態影響,還包括與之相關的社會影響,而許可證則聚焦到項目運行期具體的環境管理要求,特別是汙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法律文書。大體來說,環評為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提供了框架和條件,是許可證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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