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文明養犬就要狠罰

今天上午,我市在公安局召開全市養犬管理工作新聞發佈會,進一步加強了犬類管理、規範市民養犬行為、促進文明城市建設。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據介紹,近年來,城市家庭養犬數量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傷人、衛生,特別是疫病防治問題越來越突出。為加強全市養犬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安全,辛集市人民政府發佈《辛集市養犬管理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辛集市養犬管理辦法》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安全,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隻的飼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等特種犬,教學、科研用犬,動物園以及肉用犬養殖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養犬管理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登記制度。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健全養犬管理工作制度,組織、指導、監督養犬管理,協調解決養犬管理的重大問題。公安機關負責建設和管理犬隻留檢所;負責養犬登記,依法查處違反禁限養規定、違反養犬行為規範等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畜牧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犬隻免疫、檢疫和疫情處置,以及對病死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辦法的制定工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以及因養犬妨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從事犬隻經營、服務活動的註冊登記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從事犬隻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衛計、民政、房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環衛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制定養犬行為公約並監督實施,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範。

第七條 養犬人是犬隻的法定責任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所養犬隻飼養、管理的義務,並承擔因養犬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養犬人委託飼養管理犬隻的,被委託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公共環境衛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各新聞媒體以及有關動物保護組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畜牧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物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及時登記、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 養犬管理區域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城市規劃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提倡不養犬。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禁止養危險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禁止養犬。企業因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可以養危險犬。

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隻,不得進入重點管理區飼養或者寄養,犬隻因病到重點管理區診療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畜牧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接種、便於管理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畜牧部門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業務。

第十三條 狂犬病免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記等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開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記等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和工作人員;

(三)有與開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記等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和畜牧器械;

(四)有與開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記等活動相適應的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履行狂犬病強制免疫義務,定期攜犬到狂犬病免疫點,接種狂犬病疫苗,申請登記錄入犬主和犬隻信息。

畜牧部門應當採取建立免疫檔案、植入電子標識等措施,對狂犬病強制免疫的犬隻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 初生幼犬三月齡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成齡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隻。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發生嚴重應激反應的,養犬人應當放棄飼養,立即向畜牧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隔離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後,養犬人應當到公安機關履行登記程序,採集相關飼養信息,領取養犬免疫登記證。

第十七條 養犬人申請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填寫養犬登記表、犬隻管理承諾書,由公安機關核驗戶口本、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二)企業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填寫養犬登記表、犬隻管理承諾書,由公安機關核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飼養管理人員的合法身份證明,犬籠、犬舍、封閉圍牆等圈養設施平面圖及照片。

第十八條 養犬免疫登記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單位名稱)、住址(地址)、聯繫方式;

(二)犬隻品種、犬齡、主要體貌特徵;

(三)犬隻免疫和檢疫情況;

(四)犬隻登記時間;

(五)變更、註銷、補發證件等情況;

(六)違法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記錄;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從事犬隻養殖、銷售、寄養、診療、美容、訓練、展覽、表演的,應當到動物防疫機構申請接種狂犬病疫苗,併到畜牧部門委託的狂犬病免疫點申請登記錄入養犬信息,到公安機關履行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 養犬免疫登記證實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一年。

養犬人應當於養犬免疫登記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持養犬免疫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上一年度有兩次以上被處罰記錄或者三次以上不文明養犬行為記錄的,以及當年沒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不予辦理延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一)養犬人姓名(單位名稱)、住址(地址),以及犬隻飼養地等項目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持養犬免疫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二)放棄所飼養犬隻的以及犬隻失蹤、死亡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免疫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養犬免疫登記證、犬牌遺失或者損毀之日起十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買賣養犬免疫登記證、犬牌;禁止使用偽造、變造、轉讓、買賣的養犬免疫登記證、犬牌。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畜牧部門實行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第二十五條 鼓勵飼養絕育犬。養犬人可以攜犬到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隻做絕育手術,並由其出具犬隻絕育證明。

禁止出具、使用虛假的犬隻絕育證明。

第二十六條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隻責任保險。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承擔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機關收取,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核定,並向社會公佈。

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殘障人飼養的扶助犬,以及60週歲以上鰥寡孤獨老人養犬的,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

飼養絕育犬的,減半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管理相關經費從養犬管理服務費中列支。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範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居民區樓道、露臺、樓頂或者房頂等公共區域和非封閉區域養犬。

第三十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養犬以及攜犬進入:

(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的候車(機)室,以及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教育醫療單位;

(三)收費旅遊景點;

(四)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遊樂場等公共場所;

(五)市場、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

(六)機關、單位的辦公區、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區域;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禁止犬隻進入標識,設置犬隻臨時寄存設施。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殘障人攜帶扶助犬,不受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的犬隻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免疫登記證,掛犬牌,束犬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牽領,主動避讓行人。企業飼養的犬隻,不得出院遛放。

一般管理區域內,危險犬必須籠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放,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外出的,應當束犬鏈,裝入犬籠。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行為規範:

(一)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徵得同乘人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

(二)攜犬乘坐客運出租車時,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並避免犬隻影響駕駛人安全行駛;

(三)及時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隻在戶外排洩的便溺;

(五)不得虐待、遺棄犬隻;

(六)接受並配合養犬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出示養犬免疫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養犬行為公約可以對居民小區的遛犬區域、遛犬時間、攜犬乘電梯時間以及犬隻排洩物的清理等事項進行約定。約定事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條 犬隻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犬隻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預付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外地犬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犬隻原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犬隻檢疫證明,遵守本市養犬行為規範;無犬隻檢疫證明的,攜犬人應當到我市畜牧部門申報檢疫。

外地犬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攜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境外人員攜犬來本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犬類經營服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犬隻養殖、銷售、寄養、診療、美容、訓練、展覽、表演等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有固定場所、籠養或者圈養設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環境衛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條件,並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以及公路上和公路用地範圍內不得擺攤設點售犬。

第三十八條 出售、運輸和異地移動飼養犬隻,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活動前,應當到畜牧部門申報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

第三十九條 從事犬隻診療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並做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

第四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訓練、展覽的場所和區域應當符合畜禽禁養區、限養區的規定。

第五章 留檢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 犬隻留檢所用於收容處理無主犬、流浪犬、棄養犬和違規犬。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犬隻養殖、寄養、診療單位和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救助無主犬、流浪犬,收容棄養犬和違規犬。

第四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將放棄飼養的犬隻、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或者不符合辦理養犬免疫登記手續的犬隻,送交犬隻留檢所。

單位和個人發現無主犬、流浪犬的,可以將犬隻送交犬隻留檢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犬隻留檢所收容或者社會救助的棄養犬、無主犬和流浪犬,應當建立接收檔案。

第四十五條 違規犬由公安機關代為管理。養犬人應當自犬隻送留檢所代為管理之日起十日內,消除違法違規情形,將犬隻領回;逾期視為棄養。

第四十六條 犬隻留檢所可以將棄養犬、無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願認領的養犬人領養,並對被領養的犬隻實施跟蹤監督管理。領養人不得買賣、轉贈所領養的犬隻。

第六章 狂犬病疫情防控

第四十七條 從事犬隻飼養、診療、經營、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應當立即向畜牧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隔離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確認發生狂犬病疫情時,畜牧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燬、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移動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掩埋犬隻屍體。畜牧部門對確認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隻,應當立即強制撲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其它犬隻屍體,養犬人應當主動送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條 被犬隻咬傷的人員,應當立即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養犬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飼養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隻,送犬隻留檢所進行收容處理。

第五十二條 對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對飼養的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隻進行無害化處理,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診療活動,出售運輸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犬隻,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以及其他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由畜牧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依法、規範、文明執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飼養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免疫或者故意拖延時間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養犬人,包括飼養犬隻的單位、居民個人以及從事犬隻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危險犬是指攻擊性強的烈性犬和容易造成視覺恐懼的大型犬。

危險犬品種名錄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根據犬隻品種特性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八條 養犬免疫登記證由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統一制發。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養犬管理制度

根據《辦法》規定,我市養犬管理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需攜犬到居住地狂犬病免疫點填報養犬人和犬隻信息,為犬隻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植入電子標識,並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隨後到飼養地派出所申領養犬免疫登記證和犬牌。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養犬登記程序

1、養犬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養犬人申請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個人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其複印件。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2、養犬登記的步驟

養犬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並攜犬到飼養地狂犬病免疫點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植入電子標識,申請登記錄入犬主和犬隻免疫信息,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隨後,養犬人應當到犬隻飼養地所屬派出所進行登記,採集飼養地信息,領取養犬免疫登記證和犬牌。

養犬管理基本要求

一是實行分區管理:按照“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將養犬管理區域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根據辦法規定我市重點管理區為:城市規劃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城市規劃區是指國道307以南、省道衡井線以北、工業路以西、安新線以東。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二是實行養犬限制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居民個人每戶只能飼養一隻犬,不能飼養危險犬。一般管理區內可以飼養危險犬隻但必須圈養或籠養。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三是重點管理區超過限養數量和個人飼養危險犬的處置辦法:

《辦法》施行前,在重點管理區已經飼養的違規犬,養犬人必須將超過限養數量和個人飼養的危險犬,可送交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放棄飼養並送交犬隻留檢所。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在此小編呼籲廣大市民:要自覺自發地按照《辛集市養犬管理辦法》要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個文明、自律的養犬人,依法、文明、規範養犬,為維護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建設繁榮美麗幸福辛集而共同努力!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大家都在看

來源 | 市公安局

編審 | 張天放 王龍 張萌

主編 | 何雲龍

監製 | 胡振彤 滿建順

辛集市融媒體中心

拘留!不文明养犬就要狠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