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職務,拘留!

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王小五

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什麼是阻礙執行職務行為?

蜀黍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合法職權所進行的公務活動。公務活動,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

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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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臨泉縣公安局連續處理了兩起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案件,嫌疑人被依法進行了處理。

1.我行我素阻礙執行職務 拘留!

“我們在楊橋三岔路口,有人開車撞我們的執法車!” 7月13日4時許,臨泉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到縣交通局執法人員報警。

民警迅速處警趕到現場。經查,縣交通局執法人員在全縣範圍內省、市幹線對超載超限車輛進行不定時流動查緝。當日凌晨在楊橋鎮紅綠燈路口,發現一輛運輸煤矸石的半掛車疑似超載,執法人員喊話示意駕駛員停車檢查,駕駛員不聽從執法人員的指揮,繼續向西行駛10餘公里,行駛至臨泉縣邢塘十字路口,執法車輛再次依法攔截時被駕駛員駕駛的半掛車撞到車尾,之後駕駛員為躲避檢查繼續逃竄至老三岔路口加油站,最終無法逃脫靠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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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李某朗,系潁上籍駕駛員,其違法行為導致兩輛執法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目前,李某朗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處以行政拘留。

2.車輛超載狂行拒不配合 撞執法車逃竄國法不容

7月14日,阻礙執行職務的臧某某被臨泉縣公安局迎仙派出行政拘留。

臧某某,系阜南縣人,在臨泉縣迎仙鎮從事販賣沙石生意。2017年臧某某因阻礙政府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臧某某申請行政複議,迎仙派出所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對臧某某處以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處罰,同時告誡臧某某要充分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及時改正。

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7月14日上午,臧某某對正常進行施工的204省道綠化工程進行阻撓,阻礙施工人員正常施工,在現場對政府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進行阻撓。迎仙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得知行為人是臧某某後,民警當場依法口頭傳喚臧某某到迎仙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其阻礙執行職務的事實;但臧某某拒絕接受口頭傳喚,態度惡劣,言語過激;民警在口頭傳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使用警械將臧某某強制傳喚至迎仙派出所接受詢問。在迎仙派出所接受詢問期間,臧某某對自己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任何悔意,民警對臧某某進行了法律知識告知宣傳教育,但臧某某我行我素,置若罔聞。

根據法律規定民警依法對臧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視情況給予以下處罰:(1)一般情況下,單處警告或者單處200元以下罰款;(2)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3)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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