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只因崑山一男子在朋友圈發了這條信息……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大家都喜歡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

有的朋友可能還喜歡發表一些言論,

但要注意,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更不能口無遮攔!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近日,

崑山一男子因為發了一條朋友圈

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日前,一名二房東因不滿群租房整治,在朋友圈辱罵執法人員,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5月31日,市公安局吳淞江派出所會同消防、城管等多部門開展“331”整治火災隱患百日專項行動時,發現一小區內群租房現象嚴重,且使用的隔離板為泡沫隔離板,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整治小組一方面通知住宿人員搬離,另一方面依法拆除房間內的泡沫隔離板。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經交流,楊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楊某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楊某怎麼也沒想到,

因為自己在朋友圈說了幾句氣話,

竟然給自己帶來了行政拘留的後果,

估計,他真是腸子都悔青了!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那麼,

整治小組為何要求楊某對房屋進行整改?

因為楊某承租的群租房存在火災隱患,

是“331”專項行動的重點整治範圍!

什麼是“331”專項行動?

第一個“3”,指的是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三合一”場所、出租房(群租房)和電動自行車三類突出隱患。(“三合一”,指人員住宿與加工、生產、倉儲、經營等場所混合在同一建築內的情況。)

●第二個“3”,指的是專項行動要對照執行的任務清單、履職清單和追責清單這三張清單。

●“1”,指的是專項行動為期100天。

“331”,崑山在行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三合一”場所、出租房(群租房)、電動自行車等整治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巡查和整治,這些行為已被行政處罰

群租型“三合一”場所

集生產、儲存、住宿為一體的“三合一”等場所內,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及10個以上,人員流動性較強的,可以視為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出租人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

實戰案例:

張浦鎮蔡某違反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案

2018年4月24日,張浦鎮派出所民警工作中發現施條新村030002號房主蔡某將該農房一樓出租給王某某用於經營飯店,將二樓隔成11間用於出租,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即責令蔡某於4月27日前改正。4月28日,民警複查時發現蔡某未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蔡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

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違規使用明火作業

在群租房、“三合一場所”、“九小場所”內有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實戰案例:

湯某違規使用明火作業案

2017年9月14日上午,本市某電子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按環保部門的要求在公司廢料倉庫安裝安全門,陳某某打電話給朋友湯某,要求其安裝安全門。湯某帶好工具後至公司,獨自一人在倉庫安裝安全門。安裝時,湯某使用電焊機,電焊火花引燃倉庫中的油墨、塑料紙,引發火災。經查明,該倉庫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了明顯防火標誌;湯某繫個體水泥工,無電焊操作資格證;陳某某要求湯某操作時未向相關部門備案,取得動火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陳某某、湯某因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均被行政拘留。

出租房屋內儲存、使用危險物質

違反國家規定,在出租房屋內製造、買賣、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等危險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實戰案例:

熊某非法儲存液化氣瓶案

2016年7月以來,安徽人熊某(以送液化氣為業)租下崑山市玉山鎮某小區二間車庫,一間車庫為自己住處,另一車庫儲存液化氣瓶。2017年12月20日上午,熊某準備洗澡,在儲存大量液化氣瓶車庫中使用液化氣灶燒水,因液化氣灶漏氣引發爆炸,後被查獲。經查明,發生爆炸時車庫中有70餘隻液化氣瓶,其中滿裝液化氣瓶多達30餘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熊某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處行政拘留。

出租房屋內過失引起火災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實戰案例:

吳某在出租房內過失引起火災案

吳某與他人合租在崑山市富華東村。2018年5月3日,吳某下班回到暫住處後,在房間使用電水壺燒水,自己到衛生間洗澡。期間,因電水壺著火引起火災,即打119報警。火災撲滅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吳某因過失引起火災被處行政拘留。

電瓶車車主

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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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浦鎮電動車安全宣傳

實戰案例:張浦鎮孫某電動車違規停放案

2017年12月21日13時,消防部門會同屬地派出所對張浦鎮某小區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孫某在小區樓道疏散通道內違規停放電動車,堵塞疏散通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孫某因佔用、堵塞疏散通道被處貳佰元罰款。

實戰案例:

開發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職違法停放電動車案

2018年5月7日下午,兵希派出所在檢查時發現開發區陽光水世界小區物業不履行消防管理職責,任由居民在小區大樓樓道內停放電動車,妨礙疏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佔用消防疏散通道對該物業服務企業罰款三萬元。

實踐中,對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職,任由居民在住宅樓旁邊道路停放電動車,妨礙疏散的,我市已有處罰案例。

電瓶車違規充電

電瓶車違規充電分三種情況:

●停放在樓道內或樓下道路邊充電的,按照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通過私拉電線違規對電動車進行充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因違規充電引起火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場所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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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戰案例:

對巴城鎮某浴室實施臨時查封案

2018年1月9日,消防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巴城鎮某浴室內缺少第二安全出口,不具備疏散條件,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消防部門對該浴室予以臨時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場所、部位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查封的場所、部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實戰案例:

馬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場所、部位案

2015年10月28日,消防部門發現位於崑山市震川中路的某茶樓存在安全隱患,隨即對三樓、四樓的包廂予以臨時查封並張貼封條,並告知茶樓經營者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予以整改。11月5日,該茶樓經營者馬某擅自拆封三樓、四樓包廂並將三樓包廂提供給客人使用,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馬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場所、部位被處行政拘留。

都說火災猛於虎,

消防安全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

把我們身邊的安全隱患清除,

共同維護我們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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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只因昆山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这条信息……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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