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被迫賣淫並遭肢解,竟是六名少年乾的,對未成年人犯罪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一則“陝西神木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遭毆打致死”的消息引發關注。

15歲的劉雨失蹤的兩個月裡,父母日夜不休的著急尋找,等來的卻是前往殯儀館DNA比對認領屍體的消息。

15歲少女被迫賣淫並遭肢解,竟是六名少年乾的,對未成年人犯罪

屍體面色發黑,沒有人確切地知道劉雨在生前最後的時間裡經歷了怎樣非人的待遇。劉雨父母只能從已抓獲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口中,大致得知:

女兒先是被帶到當地的商務賓館進行賣淫,後因嫖客不滿意,女兒被脫光衣服,遭幾名犯罪嫌疑人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進行了長達數小時的毆打併致死。隨後,劉雨屍體被肢解,在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家附近掩埋。

在父母眼中,劉雨認真乖巧、學習努力、很有孝心,唯一的缺點是太內向、不愛說話。但在同學眼中,劉雨卻是一個邊緣化的存在,脾氣怪、不理人、與同學相處不融洽,心理不夠健康,身體也不太好。

這些變化的悄然發生,都源自於劉雨先後在網上認識的許多“哥哥”、“姐姐”們,他們輟學無業,偷東西、搶手機、詐錢……樣樣都幹。置身其中,劉雨也開始跟著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最終,釀成慘劇。

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六名犯罪嫌疑人均為劉雨同齡人,年齡在14-17歲之間。”面對因他們致死的劉雨,這些“哥哥”們始終面無表情。

15歲少女被迫賣淫並遭肢解,竟是六名少年乾的,對未成年人犯罪
15歲少女被迫賣淫並遭肢解,竟是六名少年乾的,對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來,未成年人依託網絡進行的犯罪事件時有發生。有諸如上述因網絡交友不慎誤入歧途的,有因沉迷遊戲動手傷人的,有受網絡視頻影響而違法效仿的,還有藉助網購手段害人性命的……樁樁件件,令人痛心。

終日泡在網吧的17歲小楊,因盜用他人賬號被管理員發現,遭逐出網吧。隨後,小楊糾集社會青年持械衝入網吧,將該管理員毆打至輕傷,並將另一管理員也用刀劃傷。

11名初中輟學的無業青年,因深感網絡視頻中的情節炫酷刺激,便也效仿組成團伙,自稱“十一羅漢”。僅半年間,飛車瘋狂搶奪30餘次,遍及河南省境內的10餘個縣市,涉案金額達16萬餘元。

同樣是效仿視頻情節,14歲的小劉因喜歡同班女生卻遭女生母親王女士反對一事,一直懷恨在心。一日,小劉夥同同班另一男生,以借傘為由進入王女士家。趁王女士轉身拿傘之際,小劉衝上去勒住其脖子,另一同學用沙發墊捂嘴將其拖進臥室。隨後,小劉用事先準備好的匕首瘋狂地刺向王女士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計50餘刀。擔心王女士未立即死亡,小劉又從廚房拿來菜刀,朝王女士頸部一陣亂砍。事後,小劉與同學將屍體抬到事前看好的樓頂藏匿,用水沖洗現場血痕後逃離。

13歲的小武為搶奪一部手機,買來汽油,潑向素不相識的23歲女教師,縱火將對方燒成特重度燒傷。之後,小武並無收斂,在潑汽油傷人到被警方控制的短短几天內,小武又接連犯下了盜竊和搶奪路人兩起案件。

為籌錢上網,13歲的小沈誘騙三名年齡分別為4歲、7歲和8歲的兒童外出,武力威脅其講出家中具體的藏錢位置,未果後以石頭和刀子擊打三人致死,並拋屍廢棄水井。

13歲女孩小覃與小周既是鄰居,又是同班同學,原本關係親密無間,只因有同學議論小覃沒有小周漂亮,小覃便心生嫉恨。趁著小周玩手機的時候,小覃掄起木凳將其砸暈,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小周殺害,並砍斷其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拋屍。

……

15歲少女被迫賣淫並遭肢解,竟是六名少年乾的,對未成年人犯罪

本應天真爛漫的孩子,卻惡的肆無忌憚,令人痛心。但面對他們犯下的罪行,法律不會輕縱。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此外,《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同時,鑑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

那麼,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可以怎麼辦呢?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也就是說,面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我們有權進行緊急避險,符合條件的還可以正當防衛。在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的過程中,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一句話:天理昭彰,違法必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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