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淅川法院一审宣判涉黑案件 主犯获刑十三年半


「扫黑除恶」淅川法院一审宣判涉黑案件 主犯获刑十三年半


12月31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闫某、全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对被告人闫某、全某涉嫌强奸罪进行了不公开审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扫黑办相关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被告人闫某与闫某某、魏某、温某等八人歃血为盟,结为异姓兄弟,以闫某、闫某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被告人王某、全某等人积极参加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奸、抢劫、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年5月16日,被告人闫某、闫某某、全某等认识了在西峡某宾馆工作的服务员王某,让其介绍卖淫的妇女。当晚,闫某、闫某某、全某让王某拐骗信某卖淫未果,将王某带至淅川县某宾馆。之后几天闫某某多次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全某为几人提供住处;5月28日,该组织成员温某与被告人杨某、罗某等人在县城某夜市摊吃饭、饮酒,同桌人员张某与被害人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杨某与温某持啤酒瓶、片刀将付某打伤。


「扫黑除恶」淅川法院一审宣判涉黑案件 主犯获刑十三年半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结合五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作用大小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合议庭经过合议后,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与(2011)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全某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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