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以知情權打優先購買權糾紛,居然贏了!法律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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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以知情權打優先購買權糾紛,居然贏了!法律這樣規定

2014年3月12日,何某承租金某一舊倉庫,並與金某訂立了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金為每月3000元。2015年3月11日,即租期滿前一天,金某以10萬元的價格將該租賃廠房出賣給了親戚王某。何某得知後,認為他也可以出同樣的價錢將該廠房買下。便責問金某為什麼事先不告知他要出賣廠房,金某認為:一是何某的租期已滿;二是以比市場價更低的價錢賣給了自己的親戚,沒有必要與何某商量。後來,何某以金某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具狀法院,要求確認金某將廠房出賣給王某的買賣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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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若沒有抓住重點,單就房屋出賣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自己的親戚的行為來看,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雖然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但存在以下情形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這裡,還需要注意“同等條件”的理解,是指能夠滿足所有競買人中最有利於出賣人的相同條件,如最高價格、最簡便手續等條件。

因此,就本案來看,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顯然是不可予以支持的。然而承租人何某卻是以知情權為由進行的抗辯,案情也因此發生了一個大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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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根據《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該條的規定是規定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法定義務,屬於強制性的規定,也即不管承租人有沒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都必須履行在出賣前的告知義務,即出租人享有相應的知情權。本案中,金某因沒有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法院以其買賣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即根據《合同法》第52條判決金某敗訴,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法務幫提醒大家簽訂租賃合同的,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不一定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享有的知情權就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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