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租賃合同未解除,承租人“一走了之”需擔責

簽訂了租賃合同後,因對房屋不滿意、計劃有變或者後悔了想退租,怎麼辦?“一走了之”能解決問題嗎?近期,我院就審理了一起“退租”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19年初,西岸公司向東方公司租賃倉庫用於儲存、經營,租期三年。同年5月,西岸公司向東方公司發函反映倉庫進水造成材料損失以及東方公司禁止西岸公司在倉庫門口進行裝卸作業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東方公司亦覆函表示進水系不可抗力、裝卸作業系佔道經營。為此,西岸公司向東方公司發送解除通知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並於6月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次日,東方公司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6月30日,西岸公司搬離案涉倉庫並將鑰匙寄送給東方公司,東方公司拒收鑰匙。後東方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西岸公司支付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未明確約定承租人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而西岸公司所陳述的倉庫進水非系出租人原因造成,裝卸作業場地也非合同約定的場地,故其主張雙方之間租賃關係已經解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考慮到西岸公司已經搬離的事實,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無實際意義,雙方之間的租賃關係存續亦無必要,故而認定合同於判決生效之日解除。但是基於被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屬於違約,故而對於東方公司主張的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予以支持。

法官寄語

用“一走了之”解決退租問題並不可取,遵守“契約精神”,事先完善合同條款,事後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依法行使合同權利,才能真正規避法律風險。


【以案釋法】租賃合同未解除,承租人“一走了之”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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