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期 法官提醒 租賃房屋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近日,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為經營飯店的老闆,被告是一位年過耄耋之年的老人。原告因經營飯店需要,在被告處租賃房屋一處,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告在對租賃房屋進行內部裝飾裝修期間,接到城管通知,此房屋為公共設施,不可以出租使用,並責令將原告所有裝修物品拆除。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租金及賠償損失。


第688期 法官提醒 租賃房屋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出租房屋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與個人無關,不同意賠償。原被告雙方均不退讓,案件審理一度陷入僵局。最後,承辦法官採用邊開庭審查證據邊向雙方釋明的方式進行調解,在經過六個小時的庭審後,原被告終於認識到自己在案件中的不利之處,進而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第688期 法官提醒 租賃房屋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當前由房屋租賃引發的案件層出不窮。結合當審判實踐,法官在此提醒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明悉產權才能保障踏實用房,先審查,再決定。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前一定要審查出租人對租賃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當出租人為個人時一定查看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或者出租人是否擁有房屋使用權;當出租人為單位時一定查看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人一致及出租人是否系法人或者單位委託授權人。

二是簽訂租賃合同很重要。在租賃房屋時承租人一定要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儘量全面、具體、明確,其合同條款包括明確租賃房屋的目的,房屋的位置現狀,租金的給付,雙方違約的情形及違約損失的計算方式等。

三是發生租賃糾紛及時收集證據。證據是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在租賃過程中的出租人對租賃事實有影響的證據都要留存,從而避免出現其訴訟請求因無證據支持而被法院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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