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丈夫欠人房租,妻子該還嗎?

丈夫郭某作為承租人與高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未付租金,郭某依據合同要求郭某之妻馬女士承擔責任,馬女士要不要擔責?日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結該案,法院判決郭某償還租金,駁回高某要求馬女士償還租金的訴訟請求。

原告高某訴稱,2010年8月起,郭某承租原告位於海淀區某大廈的一套房屋,面積109.70平方米,用於紙業產品銷售。截至起訴,房屋租金共計65萬餘元,被告已付10萬餘元,還有55萬餘元並未繳納。郭某逾期不繳納租金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造成其生活困難。高某認為馬女士作為郭某的妻子,應當償還該筆租金,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夫妻倆承擔上述債務。

郭某辯稱,他從未承租原告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馬女士辯稱,她不是房屋承租人,租金不應由其支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和郭某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現郭某未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判決郭某支付高某房屋租金55.2萬餘元。法院同時指出,高某與郭某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郭某負有給付房屋租金和相應利息的義務,馬女士不屬於承租人,在本案中,並不負有付房屋租金和相應利息的義務。

法官說法:本案中,法院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未判決馬女士承擔義務,但並不代表馬女士一定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郭某應給付的租金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高某可據此要求馬女士承擔相應責任。(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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