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五)

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五)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情况紧急”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若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五)

虽然该条并未对情况紧急的情形进行列举,但从“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 的规定来看,但凡符合该规定的情形均可视为情况紧急,笔者认为此类情形主要为:

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五)

第一、财产转移。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权益进而保证自己利益,若不能即使提起诉讼导致董监高或者他人在此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公司实际权益难以得到填补的情况,即可视为情况紧急。

第二、证据灭失。股东代表诉讼中倘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对证据采取诉前保全的情况,导致证据灭失,诉讼请求不得支持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情况紧急。

第三、诉讼时效。若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即将面临超过诉讼时效,公司权益难以通过诉讼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径行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从而确保诉讼时效尚未超过法定期限。

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五)

以上三类仅为常见的情形,但是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判断是否情况紧急应当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否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为判断要件。

结论:虽然法律规定股东提起代表之诉需要经过前置程序,但也允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直接提起代表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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