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四)

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四)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如何代表公司打官司?(四)

股东权利的基本分类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所行使的权利,而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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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限制的均为财产性权利而且限定的程度为“合理限制”。虽然该条当中虽然并未完全列举限制权利的内容,但是通过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内容来看,限制的权利均应当归属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故而该部分的限制应当认定为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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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属于自益权还是共益权,笔者认为从自益权和共益权两者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来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的既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符合共益权的特征。故而瑕疵出资股东依然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无权对股东共益权在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其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进行限制。

结论:即便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仍然可以提起股东的代表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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