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在说法|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走私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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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小伙伴们!

有一段时间未见啦!

今天是我们的《政在说法》时间

前几天,有一位网友问政检君:

政检君,我有一个疑惑!

请说。

我是一个代购,前两天看到广东有个代购衣服的因为逃税300万,罚了500多万还被判了10年这么重,然而某明星逃税好几亿,都只罚款没判刑,为什么呢?

这个您有所不知,看起来好像都是逃税,但是其中差别很大,你听我给您解释!

那快给我说说,我做了代购好几年,现在心里有点慌!

前情回顾

前一段时间,广东珠海一淘宝店主游某自述因代购被判刑10年,并在网店公开发文致歉。游某多年来频繁去往香港,从香港各大奢侈品门店购买服饰,通过快递邮寄、花钱雇人“人肉”偷带、自行人肉携带等方式,将这些服装带回内地,然后再在自己的网店上销售,赚取大额差价。根据判决书显示,淘宝店主游某走私价值1000余万元服饰,逃税300余万元,其被判刑10年,处罚款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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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都是逃税,

为什么游某逃了300多万就要去坐牢?

这是因为她的行为不仅是逃税,更涉及了另一个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这不是只有那些走私毒品、枪支的大奸大恶之徒,才会犯这个罪吗?我们普通人就代购点东西,怎么还会碰上这么重的罪名

很多人都以为走私是和普通人完全不会沾边的词,你听政检君给你解释下,你就会发现走私罪其实离普通人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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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额达到多少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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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金额低为何也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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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走私行为累计金额可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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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税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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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表面上看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税罪都是偷逃税收,但是这两个罪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逃税罪偷的是国家所有税收种类的税收,它违反的是税收法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的是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关税和各种海关代收的进口环节税,它违反的是海关法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

《刑法》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税款的行为从逃税罪中抽出,单独规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属于特殊法,逃税罪适用的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依照《刑法》中走私罪具体法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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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并不受代购产品利润多少影响,而是根据偷逃税款来制定的。金额越大,刑罚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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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检君在这里提醒: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常出国(境)旅游并喜欢“买买买”的人,特别是通过网店、微商等渠道做专业代购的人,一定要依法缴纳关税,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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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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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吴扬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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