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号入座”拟入民法典,颤抖吧“座霸”!

文丨圳论评论员 谢仕亮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此次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中,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就是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旅客“对号入座”拟入民法典,是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一种现实“无奈”。“对号入座”本是生活常识,是基本的文明底线,但近年来,旅客霸座等事件屡有发生,不断冲击公共交通文明和安全秩序,引发公众的愤怒。

“对号入座”拟入民法典,颤抖吧“座霸”!

现行的车厢秩序维护,主要依靠的是承运人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承运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契约,而相关规章制度的层级效力比较低,格式合同的约束力也有限,赋予“对号入座”等规则的强制性不足。一旦出现旅客霸座等行为,承运人除了劝说、调解往往无计可施,无法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徒费口舌,甚至还可能妥协。只有霸座等行为情节恶劣,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时,才由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启动刑事问责程序。

当道德规范在少数撒泼、耍横者面前失去约束力的时候,人们自然担忧,自己如果遭遇不讲理的“霸座者”该怎么办。因此,社会上关于依法保障“对号入座”的呼声不断。

虽然铁路公安局近期组织治安、法制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旅客列车常见警情处置指引》,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但针对高铁霸座行为,还缺少国家法律的加持,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要求和执法标准,无法在执法层面对霸座等漠视规则的越轨行为“较真碰硬”。


“对号入座”拟入民法典,颤抖吧“座霸”!

将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无疑给乘车文明规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给霸座行为戴上了一道法律的“紧箍咒”。把人们生活中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律意志,将文明共识通过制度规则来加以固化,那些持“无座票” “异座票”的人,便不能再以“谁先到就是谁的座位”等为借口“鸠占鹊巢”了,这既是给承运人撑腰,也将更好地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期待“对号入座”入法可以增强旅客自律意识,让旅客习惯以民事法律责任的视角理性审视乘车规则和乘车行为,让车厢秩序井然、出行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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