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誰來監督法院?——從“陝西千億礦權案”說起

究竟誰來監督法院?——從“陝西千億礦權案”說起

究竟誰來監督法院?——從“陝西千億礦權案”說起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中爆料最高法院審理的某陝西千億礦權爭議大案的案卷丟失,引爆網絡空間,無數網民駐足圍觀。隨後,網絡流傳的兩段視頻更是與小崔老師的爆料遙相呼應。視頻中,一個自稱王林清的最高法院法官坦承,自己就是小崔曝光的陝西千億礦權案的承辦人,千億礦權案的審判卷宗確曾離奇丟失後又失而復得,王林清還稱有最高法院的領導干預辦案,錄製視頻的目的是防止自己發生不測。

自此,小崔的爆料似成實錘,最高法院發佈的卷宗丟失屬謠言的微博旋即刪除,並稱已經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歡迎崔永元教授和知情者提供線索。

圍繞該事件的各種猜測、推理甚至陰謀論裹挾著洶湧的網絡民意湧向最高人民法院。人們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長期不滿以及對司法改革成效不彰的論調四起。一篇借描述王林清法官奮鬥歷程和不公遭遇而暗諷司法改革弊端的網文《員外郎王林清》更是以閱讀量10萬+、點贊4.2萬+(截至20190108),成為冰冷、枯燥、乏味和令人敬而遠之的法律圈難得的爆款文章,將事件推向全民熱議。

究竟誰來捍衛公平正義的底線?究竟誰來監督法院?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法律家及各大法系和政治體制都要面對這個問題,以都給出了自己的答案。筆者結合“陝西千億礦權案”,從我國當下的制度現狀入手,在實然層面對我國審判權的監督和規範加以分析彙總。

一、法院系統的自我監督

根據憲法、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的全國四級法院,都建立了比較健全和科學的內部糾錯部門和制度。

本級法院自我監督: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審判監督制度,法院的院長、審委會或者審判監督部門,發現本院作出相關司法決定錯誤的,可以按照有關程序由本院的有關部門進行自我糾正。

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下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決定等,當事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異議、複議等主張,上級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確有錯誤的下級法院的司法決定予以糾正或要求下級法院重新作出有關決定。

最高法院雖然已經沒有了“上級法院”,但仍然建立了自我約束機制。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自己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決定等進行糾錯,以最大程度和最徹底的態度保障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小崔老師舉報的“陝西千億礦權案”,如果最高法院認為該案的審理或執行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該案予以再審改判或重新作出執行行為等。

二、紀委監委的監督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檢察機關查辦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職能轉隸到紀檢檢察機關,合併組建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機關”—紀委監委。隨著監察法的制定和刑訴法的修改,新型的國家權力監督體制已經確立,形成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監督的全覆蓋。

首席大法官也好,“員外郎”也罷,都身為公職、手握公權,自然要受紀委監委的監督,如果有貪贓枉法的不軌圖謀,那些個階下的老虎蒼蠅就是前車之鑑。

小崔老師或者王林清法官如果有證據或者線索,能夠證實陝西高院、最高法院或者其他部門的任何領導和工作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等行為的,有權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舉報,要求依紀依法查辦。總書記指出 “反腐無禁區”。不管什麼人,不管多大的官,觸犯了黨紀國法,必將受到懲罰。

三、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審議法院的年度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對法院及其審判權進行監督,也可以在理據充足的情況下撤銷審判人員的法律職務,以實現對審判權和審判人員的監督。

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更多是一種對法院宏觀工作的監督,而不是對具體案件的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威嚴不能就個案向法院或法官發佈指令,不能因人大監督而打破立法權與司法權的界限。

經常有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對法院辦理的具體案件提出“關切”,實則濫用了自己代表廣大人民行使公權力的身份,背離了人大監督的方式和界限,為法學界所詬病。憲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黨中央的有關文件,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官還是要作法律王國的國王的,任何人不得向法官發號施令,強迫法官作出違法判決。

回到“陝西千億礦去案”,如果小崔老師能夠說服十名以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聯名支持,那麼根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質詢案,要求最高法院進行答覆,多數委員不同意答覆意見的,還可以要求重新答覆,對有關案件和具體情況“討一個明確的說法”。

四、檢察機關的監督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三大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如何監督法院作出具體規定。

以民事訴訟法為例,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該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現法律監督;第20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提出抗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可以通過抗訴強制法院重審,但法院仍然有權自主作出決定);第208條同時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提出檢察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在近日舉行的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記者會上,公開回應了“最高法丟卷事件”。他表示“涉及法院正在處理的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最高法內部正在展開調查,也歡迎社會知情人士提供相關情況。我們相信會通過調查搞清楚切實情況,依法公正處理好社會關注的問題。”張軍的表態似乎表明檢察機關無意介入此事。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有關改革精神,審判權的糾錯順位有先後,審判權要先進行自我監督,如果不進行自我監督或者自我監督無效,才可以導入檢察機關的監督,以體現權力的自我約束優先和檢察監督的謙抑性。

關於丟卷問題,法官如果因工作失職或故意導致正在審理中的案卷丟失,應當屬於民事訴訟法208條規定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應當有權進行監督。但應當注意的是,第一,如果法官並未違反規定,而是有人蓄謀竊取卷宗的,則法官不承擔責任,蓄謀竊取的人和背後的指使者應當承當相應的黨紀國法責任;第二,如果案件已經審結歸檔之後丟失的,則應適用檔案管理的有關歸檔,檢察機關無權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監督。

以上可知,小崔老師如果認為“陝西千億礦權案”的審判和執行中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最高法院申請糾正,如果最高法拒不調查或改正,則可以轉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要求檢察機關對案件審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五、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既是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明確規定。

輿論監督在西方被稱為“第四種權力”。雖然我們的社會制度不同於西方,我們也不認同“第四種權力”的正當性,但在網絡時代尤其是自媒體高度發達的當下,“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有輿論場”,輿論監督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各項公權力的作用越來越凸顯,意義越來越重大。

通過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促進個案正義的實現已經越來越常見。聶樹斌案、於歡辱母殺人案、崑山反殺案等著名案件都是在輿論的持續監督下,人民群眾的集體參與中,才使得個案的正義得意彰顯,法治文明得以發展。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雖然存在明顯的個案張力甚至偶有劍拔弩張之勢,但在促進國家和社會進步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小崔老師作為骨灰級的媒體人和輿論監督者,策劃推動了一系列“教科書式”的監督事件:棒打方舟子,推動全民對轉基因的科普;槍挑范冰冰,推動國稅總局整肅整個娛樂圈等等。

小崔老師這次怒懟的最高法院,一向以威嚴、神秘而“高大上”面的目示人,面對這樣的重量級對手,想必小崔老師一定是彈藥十足、戰鬥力爆表。雖然結果尚未可知,但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已然使得最高法院成立了調查組要徹查此事,輿論監督的威力和效果已經得到了初步體現。輿論監督確實可以成為法院糾正錯誤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但據研究,很多著名的冤假錯案,在定案的時空下都有強大的民意基礎。民意也並不總是理性和正確的。輿論監督也應當具有限度,也應當受到制約,也應當納入程序的軌道來行使。

綜合以上,我過現有看似較為全面和完備的審判權監督體系,也並未保障“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既符合辯證唯物主義的哲學思辨,更是每一個對國家和社會,對司法有體察有擔當的人應有的判斷。這也是國家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改革的動力所在,原因所在。

願依法治國得以更充分的展開,願司法文明得以更有效的實現。

究竟誰來監督法院?——從“陝西千億礦權案”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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