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请注意!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行为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明确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strong>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药店请注意!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strong>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化妆品是否可以在药店出售,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润东表示:在药店出售化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有无“化妆品”类别,如无则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宣传化妆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对生产部门可以处以警告、责令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strong>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援引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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