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早知道,才能有效預防合同欺詐!

所謂合同欺詐的行為,指的是訂立經濟合同的一方或幾方,以欺詐對方為目的,用故意不履行或使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對方受經濟損失,從而使自己獲取非法利潤。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人為地增大了市場經營的風險係數。

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

1.不具備簽訂經濟合同的資格,卻與對方以平等主體簽訂經濟合同,最常見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卻以法人資簽約,發生經濟糾紛後,訂立合同者不出面,卻以另一位所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面周旋,裝聾作啞,拖延敷衍。

2.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對方簽訂大額合同,套取資金和物資。

3.“皮包公司”和“作坊企業”誇大字號,欺騙對方。如有的企業只是一個小作坊,卻掛靠知名企業或行政機關,給人造成假象,引透對方簽訂大額合同。

4.設置語言陷阱,讓對方有口難言。在合同條款的語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義,在簽約時作一種解釋,在履行時又作另一種解釋,讓對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狀。如“貨到後付款”就沒有付款的時間下限;驗收合格後付款,就沒有限制驗收的期限、程序、驗收機關、驗收標準,語義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貨合同中的“貨收機關、驗收合格後付款“,就沒有限制驗收的期限、程序、驗收機關、驗收標準,語義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貨合同中的”貨到全付款“是貨到全付款”是貨到全了了才付款,還是貨一到就全部付款,還是多少貨付多少款,就有不同解釋。

5.故意設優惠條款,引誘對方自投羅網。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條件很透人,讓對方覺得有大利可圖,於是在其他方面放鬆戒備,上當受騙。

6.採取突然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讓對方措手不及;或訂立明知對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獲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有的合同一方在在立合同時,先投立可以變更的條款,然後在估計對方不能隨之變更時突然提出變更關鍵條款,使對方進退兩難。有的明知對方無法履行合同,便加大違約或賠償責任。待對方簽約後,索取大額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預防措施

經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但並不能因為此就不進行經濟活動,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詐手段對付欺詐行為,對此應當有一下正確的態度,才能預防欺詐行為。在發現經營風險之後,也能順利地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換回損失。

1.嚴格考查對方的主體資格,不輕信對方,不和來歷不明或未加證實的一方訂立經濟合同,發生經濟往來。

2.嚴格論證對方的履行能力,不訂立與雙方履行能力不相適應合同。

3.嚴格核算合的獲利情況,對一份具體的合同業務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獲利情況,如某份合同的獲利大大超過同類業務的一般獲利率,就應該進一步論證其真實性,不能只考慮利潤而忘記了風險。

4.嚴格設立合同的補救條款,補救條款又稱違約條款或保證條款,也就是假設合同不得履行,對方以什絕對可能的方式補救乙方已受到的損失。

其次要不斷提高業條水平,鍛鍊簽訂合同技巧。精湛的業務水平是經營成功的基礎,也是保證合同成功率的基礎。

對企業來講,合同技巧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strong>1.合同必須合法。即保證訂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為只有有效合才是糾紛發生時處理的依據。

<strong>2.合同必須規範。即訂立合同必須有規範的手續、規範的程序、規範的樣式,除數額較小即時履行的業務外,一般都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不能草率從事。

<strong>3.合同條款要完整。

對合同約定的經營業務的全部過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計,經磋商後立為條款,避免發生問題後的再商洽。

<strong>4.合同語言要精確。表述的語言既要簡明扼要以要全面周到,不能有歧義。能用數據表達的不用文字敘述,特別是對時間、規格、數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確,不能籠統地用“前”、後“以上”“以下”等模糊語言。

<strong>5.合同資料要嚴加保管。對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的一切往來資料要全部歸檔保管,儘量不與對方搞無書面記裁的交流,如電話、口頭協議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後,資料也要保管一段相當的時間,防止對方桃起事產端,方便追尋責任。

最後,發生糾紛或發現風險可以存在後,要及時依靠法律解決問題,不能亂找渠道,貽誤時機。一般不太緊急的,可通過正常的經濟訴訟來解決;緊急的可申請法院先採服法定的強制措施,法院也可以急案急辦、先行介入;十分急迫的可立即尚當地公安機關先行報案,保留線索,為今後的處理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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