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留下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有力武器——承包人施工记录

施工过程中留下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有力武器——承包人施工记录

<strong>承包人施工记录

承包人施工记录一般主要包括工程备忘录和施工日志。

工程备忘录,是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发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就某特定事件发生原因经过及处理情况进行如实记载的书面文件。

施工日志也叫施工日记,是承包人对工程整个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等有关施工活动和现场情况变化的真实的综合性记录,也是处理施工问题的备忘录和总结施工管理经验的基本素材,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记录内容为:日期、天气、气温、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施工内容、应用的主要工艺;人员、材料、机械到场及运行情况;材料消耗记录、施工进展情况记录;施工是否正常、外界环境、地质变化情况;有无意外停工、有无质量问题存在、施工安全情况;监理到场及对工程认证和签字情况;有无上级或监理指令及整改情况等。施工日志可按单位、分部工程或施工工区(班组)建立,由专人负责收集、填写记录、保管。记录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记录人员要签字,主管领导定期也要阅签

<strong>案例

<strong>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0年6月,A公司就其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于招标文件中描述静压管桩基础工程不在此次招标范围内,此部分工程由A公司直接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010年7月,B公司投标并中标。2010年月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前向B公司移交施工场地。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进场开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但桩基础分包单位由于施工进展缓慢、人员不足等原因直至2010年10月20日才完成静压管桩基础施工A公司才得以将施工场地交付B公司。由此,整个住宅项目不得不延期竣工。工程竣工前,A公司批准了B公司的工期顺延申请。

就上述事件,B公司期间多次发函给A公司及其分包的桩基础单位,催促其加紧施工提出索赔意向。经B公司计算,因A公司直接分包单位原因给其造成停、窝工损失近300万元。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A公司不同意支付B公司停窝工费用。鉴于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遂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未付工程款900万元并赔偿其窝工损失276万元。

对于B公司的索赔请求,A公司抗辩称其早已将施工场地交付B公司并且提交了一份场地移交函,该函件显示A公司于200年8月18日通知B公司接收现场,且该函件有B公司的签收记录。B公司解释其虽签收了此函件但并不代表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为证明A公司所述不实,B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经其整理的自进场之日至工程竣工之日连续的施工日志,从其记录可见,桩基础施工一直进行到2010年10月20日;为补强其施工日志的证明效力,B公司还向仲裁庭提交了部分监理会议纪要,该证据也反映桩基础施工在2010年8月20日以后还在继续。

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仲裁庭认为,施工日志的内容虽系B公司单方记载,但从其记录的连贯性并结合监理会议纪要来看,可以认定施工日志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能够证明桩基础工程未在2010年8月20日前完工,A公司也无法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场地。关于场地移交函,仲裁庭认为,虽然A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通知B公司接收现场,但施工现场实际上并未具备施工条件,B公司的签收行为不能视为对施工条件的认可,因此A公司的抗辩理由仲裁庭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

<strong>索赔用途

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往往在施工过程中被忽略而工程施工结束后,整理技术资料时又很难补全,所以工程一开始就应该记录。针对施工现场,如果承包人能够就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包括天气、出工人数、设备数量和使用情况、进度、质量情况、安全情况、试验情况有无特殊干扰施工的情况、是否遇到不利的现场条件)做好记录,不仅在事后出现问题时能及时还原当天的施工情况,还能及时发现和正确分析索赔。因此认真做好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在整个工程中对于承包人而言极其重要但在此需要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施工日志由于系承包人的单方记载,故其证明力较弱,所以在举证环节中如能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效果更好。

<strong>律师点评

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在庭审过程中经常被对手攻击,认为该类证据材料系单方制作、缺乏证明力,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单方证据证明力虽较弱,但如果能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也可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依据。另需指出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的记载应尽可能详尽、具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附照片,特别是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能补办签证手续的应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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