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名牌收入200餘萬元,崇州一對夫婦被判刑

12月14日,記者從成都市檢察院獲悉,近日,崇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徐某等7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在崇州市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夫婦僱傭林某、陳某通過阿里巴巴1688網站的兩賬號,銷售經巴寶莉、古馳、阿迪、匡威、萬斯、耐克、彪馬、MLB帽子、加拿大鵝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的15款商品金額共計200餘萬元和未銷售12款商品價值29萬餘元。2017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夫婦還分別夥同文某某和張某某夫婦根據其提供的童鞋樣圖生產假冒古馳四款、巴寶莉一款商標的童鞋,商品總金額22萬餘元,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製假售假鏈條。

對此,崇州市檢察院依法提起指控。最終,被告人徐某以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32萬元,被告人文某某和張某某分別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15日和1年1個月,並分別處罰金10000元和25000元。其餘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8個月期間不等有期徒刑,適用緩刑,並分別被判處5000至23萬元不等的罰金。司法機關通過辦理此類案件,依法打擊了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既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又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障。

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商標是個專門的法律術語。品牌或品牌的一部份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成為“商標”。商標受法律保護,註冊者有專有權。經管理部門核准的註冊商標,代表的是一種無形資產,是消費者選擇產品和服務的依據。

附相關法律條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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