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相對人怠於領取扣押財物自擔損失案

「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怠于领取扣押财物自担损失案

「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怠于领取扣押财物自担损失案

事情經過

2017年4月5日上午,在海州區瀛洲路凱萊大酒店附近運管部門執法人員發現小麗涉嫌未經許可駕駛蘇G×××××號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遂依法對其車輛進行了檢查。

「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怠于领取扣押财物自担损失案

執法人員當場查獲一部手機,該手機中的滴滴打車軟件客戶端顯示註冊名稱為曲傳海,“我的車輛”顯示為大眾﹒新桑塔納(白色)蘇G×××××,行程訂單顯示該部手機有一項未完成的網約車訂單,系從普天安花園公交站至蘇欣快客公交站,車費7.4元未支付。該客戶端還顯示該用戶當日已在線1.8小時,接單6件。

「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怠于领取扣押财物自担损失案

運管部門執法人員製作了現場筆錄,小麗拒絕在現場筆錄上簽字。運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製作了交通行政案件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以小麗涉嫌未經許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為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決定對蘇G×××××號車登記保存,小麗仍拒絕簽收,運管部門依法將上述車輛拖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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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小麗稱運管部門執法人員搶奪其手機,並搶去其現金5000元。110出警民警要求雙方至派出所處理此事,小麗未予配合。

運管部門將上述車輛拖至第三方停車場,因小麗一直未至運管部門進行處理,同年4月10日,運管部門向小麗發出行政案件接受處理催告通知書,要求其儘快至運管部門接受處理並領回被登記保存的證據,並郵寄送達上述通知,小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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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運管部門向小麗發出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其涉嫌未經許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違反了《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擬作出罰款8000元的處罰決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期限,並於當日直接送達給小麗。次日,經負責人批准,運管部門作出證據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及涉案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決定對上述車輛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同日,運管部門向小麗直接送達了該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4月24日,運管部門向小麗發出行政案件接受處理催告通知書,告知小麗至運管部門處接受處理,並郵寄送達給小麗,因原址查無此人被退回。4月25日,運管部門作出解除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決定自當日起解除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並直接送達給小麗,同時告知小麗可以領回被扣押車輛,小麗拒絕簽收上述文書,要求確認車內物品情況後領取車輛,後雙方至停車場途中小麗下車未前往停車場。後運管部門多次電話聯繫小麗未果,運管部門工作人員還多次通過短信告知小麗至運管部門處理車輛相關事宜,小麗均未回應,也未至運管部門處取回車輛。涉案車輛被拖至第三方停車場後,小麗曾至停車場其車內取過物品。

判決依據

扣押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認定事實清楚

1

本案中,運管部門對小麗涉案車輛進行現場查處時,涉案車輛內小麗使用的手機顯示該車輛正在進行網約車服務,且顯示該車輛已完成多單服務,而小麗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運管部門據此認定涉案車輛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該手機登記及滴滴軟件註冊的機主是否為小麗並不影響涉案車輛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的認定。

執法程序、扣押車輛的強制措施程序合法

2

根據運管部門提供的執法視頻,該處多名執法人員參與了對小麗駕駛的涉案車輛的執法檢查,並向小麗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在進行檢查後,製作了現場筆錄,記錄了檢查情況。運管部門在對小麗車輛進行檢查後,經負責人批准,製作了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對涉案車輛予以登記保存,小麗拒絕在登記保存清單上簽字。運管部門執法程序合法。運管部門在對涉案車輛進行登記保存後,小麗一直未至運管部門接受處理,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運管部門在登記保存期限內依法作出證據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經負責人批准,決定實施扣押涉案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將強制措施的的理由、依據及權利、救濟途徑告知小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合法。

要求返還車輛及車內物品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3

《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車輛依法解除扣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車輛,通知應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公告九十日仍不領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處理該車輛。運管部門將解除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小麗,並告知其退還車輛,小麗拒絕領取,經運管部門多次電話及短信通知,小麗均未理會。可見,車輛未予返還並非運管部門的原因所致。故小麗要求判令運管部門向其返還車輛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可自行至運管部門領取車輛。關於小麗要求返還車內物品的訴求,庭審中其拒絕陳述車內物品的情況,訴求不明確,本院無法核實,故對其該項訴求依法不予處理。小麗可在取回車輛時與運管部門共同核對車內物品情況。雖然運管部門未按照上述規定書面通知小麗限期領取車輛及超期領取車輛的後果,但已口頭告知小麗可以領回車輛,且運管部門未對車輛進行處理,該瑕疵未對小麗的權益產生影響。

要求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4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但本案運管部門行政執法及行政強制措施符合法律規定,未侵害其的合法權益,小麗要求賠償扣押車輛期間的損失並賠禮道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小麗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小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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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小麗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啟示

1

法治社會的構建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任何組織、任何人均應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均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不容肆意踐踏或挑戰。

2

行政機關履職過程中應正當執法、規範執法,公民亦應積極配合行政執法機關的調查和詢問,無論公民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對於行政機關正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都理應給予尊重,不得抗拒排斥,阻撓執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3

本案原告在連雲港運管部門多次告知其依法行使自身權利時置之不理,並在扣押車輛被解除強制措施並告知後近五個多月怠於領取扣押車輛,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害是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的。

往期回顧

1丨驕傲!蘇州又一項目入選全國示範工程

2丨百日攻堅|別跑了,你已經被盯上!

3丨團建創新 安全引領 ——市運管處團支部與市急救中心團支部開展共建

4丨除了查車,他們還會幹什麼?

圖文 |小丁、鄧鄧

供稿:法研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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