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远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33家企业为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但截止2018年6月30日,上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7年度报告,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现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将上述企业(名单附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向我局提出异议,或者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附:宁武县远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33家企业名单
宁武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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