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姬”阿膠糕3年來經歷了一場行政糾紛,怎麼回事?

提及山東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阿阿膠)的桃花姬阿膠糕,相信許多女性都不陌生,其因滋陰養血、美容養顏等功效,深得愛美女性青睞。然而,近年東阿阿膠卻在知識產權方面經歷了一些波折。2015年3月20日,東阿阿膠在日本的代理人公司健康事業資訊株式會社(下稱健康株式會社),針對東阿阿膠申請註冊的第6283403號“桃花姬”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隨即雙方展開了一場歷時3年的行政糾紛。

“桃花姬”阿膠糕3年來經歷了一場行政糾紛,怎麼回事?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東阿阿膠是在日本國境內銷售阿膠製品等產品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健康株式會社是東阿阿膠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健康株式會社在此情況下,對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不能成立。據此,駁回了健康株式會社的上訴,爭議商標得以維持。

紛爭起源

東阿阿膠於1994年6月4日成立,主要生產經營中成藥、保健品、生物藥、藥用輔料等產品,其於2007年9月19日向商標局提出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2010年3月21日核准註冊使用在人用藥、醫藥製劑、醫用藥物、醫用生物製劑、醫用化學制劑等第5類商品上。

2006年7月22日,東阿阿膠與健康株式會社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健康株式會社為東阿阿膠的阿膠製品、阿膠保健品和複方阿膠製劑產品在日本的總經銷商。合作內容包括對東阿阿膠現有產品的改進、新產品開發、品牌在日本的推廣和宣傳、產品在日本市場的銷售事宜等。

2015年3月20日,健康株式會社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依據我國2013年商標法有關規定,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有害的社會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並提交了爭議商標最早由健康株式會社設計、使用的證明、健康株式會社在日本的宣傳和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經審理,2016年7月27日,商評委針對爭議商標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獲准註冊日期為2010年3月21日,應當適用於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該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健康株式會社作為東阿阿膠在日本的產品總經銷商,曾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從東阿阿膠處購買阿膠粉產品。雖然東阿阿膠在2015年將其在日本的註冊商標轉讓給健康株式會社,但無法確認是健康株式會社所謂的“桃花姬”商標。即便是“桃花姬”商標,也不能僅憑此份證據即認定東阿阿膠認可“桃花姬”商標權屬在中國應歸健康株式會社所有。綜上,健康株式會社提交的所有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桃花姬”商標系健康株式會社獨創並已擁有的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未構成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情形,且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人用藥等第5類商品上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健康株式會社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作出予以維持的裁定。健康株式會社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得見分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健康株式會社在產品研發、包裝設計、代加工等過程中,多次與東阿阿膠業務負責人進行溝通、彙報,健康株式會社提交的產品宣傳資料上同時印有“桃花姬”和“東阿阿膠”字樣,故健康株式會社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桃花姬”商標系由其獨創並享有排他性權利,且根據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東阿阿膠即便已將其在日本的註冊商標轉讓給健康株式會社,亦不能僅憑此認定東阿阿膠認可“桃花姬”商標在中國應歸健康株式會社所有。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健康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健康株式會社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所作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健康株式會社與東阿阿膠之間的《合作協議書》不包括健康株式會社研發的新產品,“桃花姬”商標並非用於東阿阿膠的產品或在其原產品基礎上研發的新產品,而是用於健康株式會社自行研發的產品之上。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健康株式會社獨創的“桃花姬”商標已在中國進行使用,其在日本使用的影響力已及於中國,應予無效宣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健康株式會社與東阿阿膠於2006年7月22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甲方(即東阿阿膠)指定乙方(即健康株式會社)作為甲方的阿膠製品、阿膠保健品和複方阿膠製劑產品在日本國的總經銷。”由《合作協議書》的具體條款內容可見,東阿阿膠是在日本國境內銷售阿膠製品這一合作事由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健康株式會社是東阿阿膠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非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健康株式會社辯稱《合作協議書》並未實際履行,並提交了2007年1月的售貨合同,以證明雙方的原定合作關係已更改為阿膠粉的銷售關係。但該售貨合同中的賣方為東阿阿膠,買方為健康株式會社,健康株式會社亦未構成該銷售關係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在健康株式會社不具備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身份的情況下,其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所提無效宣告事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健康株式會社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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