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芬太尼”緣何成為網絡熱詞

本刊記者 _孫政華

“芬太尼”成熱詞

“芬太尼”近日成為網絡熱搜關鍵詞之一。

“芬太尼!什麼是芬太尼?一種藥嗎?”很多人對於“芬太尼”表示“完全不懂”。

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醫藥衛生法學副教授鄧勇博士問記者介紹了芬太尼的一些背景資料。

芬太尼(Fentanyl)最早由比利時醫生保羅·揚森於1960年研製出來,1968年在美國被批准用於醫療用途,它是一種強效的類阿片止痛劑,是新精神活性物質的一種。截至2012年,芬太尼是醫學中使用最廣泛的合成阿片類藥物。芬太尼主要適用於各種疼痛及外科、婦科等手術後和手術過程中的鎮痛;也用於防止或減輕手術後出現的譫妄;還可與麻醉藥合用,作為麻醉輔助用藥;與氟哌利多配伍形成“安定鎮痛劑”,用於大面積換藥及進行小手術的鎮痛。

其特點是起效迅速且作用時間極短,靜脈注射後1分鐘起效,4分鐘達高峰,維持作用30分鐘;肌內注射後約7分鐘起效,維持約1至2小時。芬太尼比嗎啡效力高50至100倍,是海洛因的50倍。它的典型副作用包括嗜睡、困惑和噁心,更嚴重的副作用包括上癮、低血壓和呼吸抑制。

?

“毒品”芬太尼?

“但後來芬太尼被用作了娛樂性用藥,成了實驗室毒品的主要成分。由於它的效力極強,導致2000年至2017年間發生了無數藥物過量死亡的案例。”鄧勇說,此刻芬太尼作為毒品被限制使用。

“目前共有25種芬太尼類物質被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及《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芬太尼正式寫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相關的司法解釋條目下。自從該《解釋》印發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芬太尼類物質的辯護空間就被大大降低了,在此之後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出現了大量的將製造、販賣、運輸芬太尼類物質認定為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案例。

2007年12月29日,禁毒法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該法第二條明確,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據此,芬太尼也屬於毒品之一。根據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據國家禁毒辦透露,2012年至2015年間總計發現芬太尼類物質6份,而在2016年發現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中,芬太尼類物質有66份。因此,面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制販、走私和濫用日益突出的問題,為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進出口,遏制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發展蔓延,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於2015年9月聯合制定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對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根據編制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乙酰芬太尼、丁酰芬太尼、異丁酰芬太尼等芬太尼類物質被列為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

2017年2月28日,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關於將卡芬太尼等四種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決定將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

法律監管芬太尼

2018年11月29日,中美聯合破獲的一起跨國售賣芬太尼的要案在邢臺中院開庭。據《法制日報》此前報道,這是中美成功合作破獲的第一起芬太尼毒品走私案。

經查,涉案團伙的主要負責人王某於2016年註冊成立“湯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翻牆”軟件及聊天工具,進入境外網站,發佈銷售醫藥中間體(即新精神活性物質)的廣告,向境外客戶銷售各類醫藥中間體。收到客戶付款後,王某即聯繫國內貨源,以國際快遞或貨代郵寄等方式將貨物運送出境以謀取利潤。其境外客戶主要來自美國、加拿大等十餘個國家,經營品種有芬太尼、阿普唑侖等,均為我國列管的精神及麻醉類藥品。

該涉案團伙違反了我國禁毒法第二十二條“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以及《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第四條“對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的規定,且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我國目前對芬太尼等新精神活性物質進行列管的依據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將芬太尼類物質進行整類列管,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因此需要重新修訂。”鄧勇強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