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顺风车被撞成植物人 法院判驾驶员七成责任

温州网讯 好意载人,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同乘人员受重伤成了植物人。好心司机该不该负责?这起事故的经济损失该如何“埋单”?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好意同乘”未能成为司机的免赔理由。

这正是:

好意载人回家乡,

同乘人员受重伤;

巨额损失咋“埋单”?

且听法院算细账。

回家过年“好意同乘”,半路出车祸搭乘者成植物人

此事要追溯至去年1月底。

当时,在新疆工作的永嘉男子林某像往年一样,自己开车回温过春节。在当地工作的亲戚钱某、工人肖某等人要求林某顺道载他们一同回家,林某同意了。

去年1月30日凌晨4点多,天还未亮,林某开着轿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甘肃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货车追尾。事故中,钱某受伤。

经医院诊断,钱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复合伤。今年2月,经法医鉴定,钱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其损伤遗留的后遗症呈植物状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甘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秦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钱某等人不承担责任。

受伤者家属索赔277万元,法院断是非细分赔偿数额

搭乘受如此重伤,钱某家人提起索赔。但就赔偿一事,多方协商无果。最后,钱某方面将林某、货车司机秦某、秦某的雇主连某、货车挂靠的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永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林某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货车驾驶员秦某方面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

对钱某的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共计17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大货车投保范围内赔偿钱某经济损失58万元,剩余的118万元由林某方面赔偿。

但是,法院又认为,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好意搭乘人,本车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减轻责任。因此,林某的赔偿还可打折,酌情认定林某承担剩余118万元的80%赔偿责任,即赔偿94.4万元。

法官告诉你:“好意同乘”也需尽安全驾驶义务

经办法官称,“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2011年,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记者:黄云峰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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