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重要提醒!100%与您有关!

会计伙伴们,今天你学习了吗?很幸运你能看到这篇文章!今天宏兴会计培训

小编带来的可是干货,为了确保各位亲能够及时的完成申报,2019年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入倒计时!

现将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0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0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中受托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03、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04、进料核销

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

1.2019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暂不办理,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2.如果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重要提醒!100%与您有关!

05、出口收汇相关事宜

2018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

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办理不能收汇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既未收汇,也未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或税务机关不予确认视同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可视同收汇的具体原因有:

原因代码:0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原因代码:0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原因代码:0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原因代码:0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原因代码:0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原因代码:0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原因代码:0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原因代码:0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原因代码:0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06、单证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企业应于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相关单证,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需要备案的单证具体包括: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注:

1.以上截止日期请按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2.未尽事宜请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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