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2019大好消息:土地承包法新修,村委會再也不能強制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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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金龍律師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農民進城,鄉下承包的土地到底應不應該收回,這是一個長期關乎於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修《農村土地承包法》具體條款主要涉及農民土地權益保護以及農民成員平等享有各項權益等。其中核心內容就是進城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本文將對這一新條款為您作出解讀。

農民2019大好消息:土地承包法新修,村委會再也不能強制收回土地

新法發佈:農民進城落戶仍可保留農村承包地

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修《農村土地承包法》具體條款主要涉及農民土地權益保護以及農民成員平等享有各項權益等。

其中,新修《農村土地承包法》核心內容為:進城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地。

也就是說,任何組織(包括村委會)不得將進城落戶農民的農村承包地強制收回。至此,農民進城落戶仍可保留農村承包地,獲得正式法律保護。

具體修改條文為:

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將第十條修改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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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對於進城務工或是落戶城市的農民,對其承包地的規定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而這反饋到實踐中的現象是:

近年來,農村徵地拆遷項目愈發擴大化,在涉及到土地補償利益時,村委會會以農民已經進城或者戶口已經轉為城市戶口為由,強制收回農民的土地,其補償利益自然也不會補償給農民,但也沒有落在國家手中。很多時候,這樣的土地利益常常被村委會聯合開發商侵佔、挪用,嚴重侵害了被拆遷農民的利益。

除去徵地拆遷,有些城市開發商或者利益群體,為了佔用農村土地,也常常聯合村集體肆意強佔農民的承包地,這就會讓進城務工農民在城安不下家,卻也回不去鄉……待這種矛盾累計到一定程度,勢必會引發群體性事件。

這舊規定,確實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承包地的市場流通性,片面壓低了土地價格;另一方面,隨著城鎮化的推進,農村地土地價格水漲船高,很多農民潛意識中會認為是上層為了騙取和佔有農民土地的手段,因此受到很多人的詬病。

此次修改,正彌補了舊條例的缺陷。新修承包法強調任何組織不得隨意收回進城農民承包地。具體細化的意思是:農民進城落戶,依然對在農村的承包地有轉讓、經營、佔有、使用的權利。簡單點說,即使農民落戶在城市,對於以前的農村承包地,還是想怎麼弄就怎麼弄。而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則不能強制干預該進城農民對承包地的使用權利。當然,可以以市場價買回村委會進行再次流轉,但都得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

從這樣的層面講,新修《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本上是從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角度出發,順應市場規律,並能進一步推進城鎮化的進程,使農村土地能自由進入經濟市場,受市場經濟的調控,減少政府幹預經濟成分,保障農民能依靠土地發家致富。這確實體現了我國法律逐步偏向“私權之上”的理念,這對農民來說,也確實是最好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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