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時,腦子裡要有法律這根弦

近日,惠州男子聚餐飲酒身亡,同行四人被告上法庭的事被網友轉發熱議。其實,類似的案例近年來並不罕見,網絡搜索可看到全國多地法院就辦理過的多起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下面筆者援引簡述一下惠州這個案例,給朋友們聚餐飲酒時在法律上應注意的問題提個醒。

聚餐喝酒時,腦子裡要有法律這根弦

(1)惠州男子聚餐飲酒身亡事件概況

據悉,死者蔡某生前與四名被告是朋友關係。2017年12月26日晚,上述5人與其他朋友共計20人聚餐,晚宴飲用白酒和啤酒,小曾因要開車,沒有喝酒。晚宴結束後,蔡某雖有醉意,但尚有意識,要求小曾駕駛車輛載其到另一被告小德(化名)所經營的車輛維修店(小德未參加晚宴)。該車輛還同時載有小陳和小雄,而小勇則另行搭車到車輛維修店,當時已是晚上22時。小曾、小雄、小陳將蔡某扶下車,拿張凳子給蔡某坐,但此時蔡某已處於醉酒狀態,無法坐穩。小勇便建議將蔡某抬到車上睡,4人便協同將其抬到車後排座平躺,打開車窗讓蔡某睡覺。至凌晨,小陳、小曾、小雄均已先後離開維修店,最後離開的小勇寫了一張紙條,內容為“睡醒要回家請撥打我的電話”放在蔡某身邊。次日早上9時,小德回到維修店停車場發現蔡某已僵硬,將其送至醫院,經檢查,蔡某已經死亡。經司法鑑定,蔡某為急性乙醇中毒致死。蔡某的家人將護送蔡某的4名同行人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2)法院判決

惠東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事件的起因是死者蔡某生前與朋友聚餐飲酒,最終因喝酒急性乙醇中毒致死。蔡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在飲酒時注意自身安全,理性控制飲酒,其未能控制飲酒量,釀成不幸,自身行為系此次意外發生的起因及最主要原因。被告小陳、小曾、小雄、小勇作為護送醉酒者蔡某的人員,對其負有看扶、照顧、護送或通知其家人接管,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但其四人均沒有將蔡某護送回家或送醫院治療,而是任由蔡某躺在車上過夜,蔡某的死亡與該四人的不作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同飲者存在勸酒、灌酒、要挾等不良行為,故其他同飲者不承擔本案侵權及賠償責任。最終判處死者蔡某(原告方)自行承擔90%的責任,小陳、小曾、小雄各承擔2%賠償責任,各賠兩萬餘元,小勇承擔4%賠償責任,賠償四萬餘元。

(3)提醒:聚餐喝酒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在聚餐飲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聚餐喝酒時,腦子裡要有法律這根弦啊!歲末年初宴席多,注意適量飲酒的同時,也要妥善看護好其他醉酒的同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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