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时,脑子里要有法律这根弦

近日,惠州男子聚餐饮酒身亡,同行四人被告上法庭的事被网友转发热议。其实,类似的案例近年来并不罕见,网络搜索可看到全国多地法院就办理过的多起因聚会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下面笔者援引简述一下惠州这个案例,给朋友们聚餐饮酒时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提个醒。

聚餐喝酒时,脑子里要有法律这根弦

(1)惠州男子聚餐饮酒身亡事件概况

据悉,死者蔡某生前与四名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6日晚,上述5人与其他朋友共计20人聚餐,晚宴饮用白酒和啤酒,小曾因要开车,没有喝酒。晚宴结束后,蔡某虽有醉意,但尚有意识,要求小曾驾驶车辆载其到另一被告小德(化名)所经营的车辆维修店(小德未参加晚宴)。该车辆还同时载有小陈和小雄,而小勇则另行搭车到车辆维修店,当时已是晚上22时。小曾、小雄、小陈将蔡某扶下车,拿张凳子给蔡某坐,但此时蔡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坐稳。小勇便建议将蔡某抬到车上睡,4人便协同将其抬到车后排座平躺,打开车窗让蔡某睡觉。至凌晨,小陈、小曾、小雄均已先后离开维修店,最后离开的小勇写了一张纸条,内容为“睡醒要回家请拨打我的电话”放在蔡某身边。次日早上9时,小德回到维修店停车场发现蔡某已僵硬,将其送至医院,经检查,蔡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蔡某为急性乙醇中毒致死。蔡某的家人将护送蔡某的4名同行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法院判决

惠东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事件的起因是死者蔡某生前与朋友聚餐饮酒,最终因喝酒急性乙醇中毒致死。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理性控制饮酒,其未能控制饮酒量,酿成不幸,自身行为系此次意外发生的起因及最主要原因。被告小陈、小曾、小雄、小勇作为护送醉酒者蔡某的人员,对其负有看扶、照顾、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接管,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四人均没有将蔡某护送回家或送医院治疗,而是任由蔡某躺在车上过夜,蔡某的死亡与该四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同饮者存在劝酒、灌酒、要挟等不良行为,故其他同饮者不承担本案侵权及赔偿责任。最终判处死者蔡某(原告方)自行承担90%的责任,小陈、小曾、小雄各承担2%赔偿责任,各赔两万余元,小勇承担4%赔偿责任,赔偿四万余元。

(3)提醒:聚餐喝酒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在聚餐饮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聚餐喝酒时,脑子里要有法律这根弦啊!岁末年初宴席多,注意适量饮酒的同时,也要妥善看护好其他醉酒的同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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