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中)

書接上文啊,昨天海綿爸爸講了一部分關於物流的法律常識,今天接著梳理。

物流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中)

11當託運人或收貨人拒付運費、保管費或其他運輸費用時,物流企業可留置貨物,但合同約定承運人不得留置貨物的除外;物流企業對其留置的貨物仍負有保管義務。

12如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貨物滅失時,運費按承、託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的:

(1)公路運輸:承運人不得要求託運人支付未收取的運費且應返還已收取的運費;

(2)國內海上運輸:與公路運輸相同,但如貨物因不可抗力部分滅失的,承運人按實際交付貨物比例收取運費;

(3)國際海上運輸:承運人應返還已收取的運費;如貨物已裝船的,託運人應承擔裝卸費用。

13從事貨運代理業務時,如直接委託人不是貨主、而是其他貨運代理企業或中間人時,物流企業在主張其與貨主之間存在直接貨運代理關係的,應注意直接委託人是否具有轉委託權限以及真正的委託人(即貨主)是否明確同意轉委託;貨主直接付款、接受單據和發票並不意味著貨主同意轉委託。

14物流企業從事貨運代理業務時,如既接受締約託運人的委託訂艙,又接受實際託人的委託交貨給承運人時,物流企業應將提單等運輸單證交給實際託運人,而非締約託運人;如物流企業僅接受一方委託的,只需將單證交付委託方即可,不存在上述交單問題。

15物流企業識別締約託運人和實際託運人的關鍵在於委託事項的內容,締約託運人委託的是訂艙,物流企業代表其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實際託運人委託的是交貨,物流企業代表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

16運輸方式不同,遲延交付的內涵也不盡相同,如:在公路運輸和國內水路運輸中,承運人未在合理期限或約定期限內交付貨物即構成遲延交付;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只有在約定期限內未交付貨物才構成遲延交付;而在鐵路運輸中,承運人未在合同約定或國家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才構成遲延交付。

17公路運輸中貨物發生滅失、毀損時,承、託雙方首先應依據合同約定來確定損失;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通過補充約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仍無法確定的,則應依據交貨或應當交貨時目的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

18用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運輸貨物,且其中一種方式為國際海上運輸的: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應對全程負責,而實際承運人僅對各自運輸的區段負責;如能確定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則依據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法律法規來確定賠償責任;如不能確定區段,則依據《海商法》確定賠償責任。

未完待續,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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