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棚戶區改造範圍界定問題—景德鎮市珠山區政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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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棚戶區改造範圍界定問題—景德鎮市珠山區政府案


【裁判要旨】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築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參照該通知,棚戶區指向的是具有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的區域,即一定區域如滿足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即符合城市棚戶區的標準,而並不要求該區域內任一具體房屋均符合棚戶區的全部特徵。

「最高法裁判」棚戶區改造範圍界定問題—景德鎮市珠山區政府案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108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豔,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江西省。現住江西省。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市中山北路319號。

法定代表人羅文軍,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景德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鎮市瓷都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梅亦,該市市長。

再審申請人周豔訴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珠山區政府)、景德鎮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行政複議一案,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02行初180號行政判決,駁回周豔的訴訟請求。周豔不服提起上訴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贛行終58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周豔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周豔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其提出的撤銷珠山區政府作出的《關於對景德鎮市珠山東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珠府發[2017]20號)(以下簡稱20號《徵收決定》)等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為:再審申請人所在的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陶玉新都小區(以下簡稱陶玉新都小區)房齡不足10年,在20號《徵收決定》確定的景德鎮市珠山東區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主要證據不足。再審申請人房屋不在相關征收範圍圖紅線內,且補償標準過低。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珠山區政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因棚戶區改造等相關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作出被訴20號《徵收決定》的職權。20號《徵收決定》符合相關規劃並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珠山區政府作出20號《徵收決定》前,開展了擬定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公告並徵求意見等工作。

關於棚戶區改造範圍界定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號)第二條規定,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築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參照該通知,棚戶區指向的是具有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的區域,即一定區域如滿足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徵,即符合城市棚戶區的標準,而並不要求該區域內任一具體房屋均符合棚戶區的全部特徵。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原審查明的事實,珠山區政府有權依法在符合比例等原則的前提下結合景德鎮市珠山區實際情況確定城市棚戶區的範圍,陶玉新都小區房屋處於景德鎮市珠山東區棚戶區改造範圍內。

再審申請人以其具體房屋在新舊程度、建築結構等方面不符合棚戶區房屋標準進而認為其房屋不應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關於再審申請人房屋是否在徵收範圍內的問題。被申請人在原審中提交了《陶玉路東地塊徵收範圍圖》,加蓋有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局公章,有製作比例及批准人、經辦人、審核人簽名。根據該圖,再審申請人房屋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再審申請人有關該圖虛假的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充分考慮房屋區位、用途、建築結構及新舊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房屋徵收評估,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審法院已在裁判文書中就相關問題向徵收部門提出了建議:“建議徵收部門在補償時,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房屋的建設年限、小區的基礎設施、周邊環境以及生活狀況等,不能將房屋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就以‘棚戶房’特徵來界定房屋價值”。同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如對評估價值有異議,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複核評估及申請鑑定。對於後續的房屋補償問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被徵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一、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周豔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周豔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展飛

審 判 員 張愛珍

審 判 員 汪 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劉牧晗

書 記 員 湯XX

轉自 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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