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vs發包方!土地轉包期間土地徵收補償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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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vs發包方!土地轉包期間土地徵收補償該歸誰?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承包方vs發包方!土地轉包期間土地徵收補償該歸誰?

現在農村很多人長期外出打工,所以就將土地流轉給別人了。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土地轉包,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但如果在轉包期間土地被徵收了,土地徵收補償款應該歸誰?

承包方vs發包方!土地轉包期間土地徵收補償該歸誰?

土地轉包期間的土地徵收補償款應該歸誰?

土地承包期間,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承包地的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此時承包權法律關係不變,發生土地徵收時根據法律法規應當分配的土地補償款仍由承包權人取得。

一、農民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在承包期間可以轉包他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014年11月20日中辦、國辦聯合下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規範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因此,在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是指承包經營權中的經營權流轉。

但是,流轉是有條件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見》的規定,流轉須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集體土地所有制,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2)遵循平等、自願、有償原則;(3)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承包期限;(4)受讓方必須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轉包有優先權;(6)應當訂立書面合同;(7)堅持適度原則。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之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即承包權法律關係不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和《意見》要求“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規定,承辦方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發包方享有集體土地經營權。

三、轉包期間發生土地徵收,徵收補償款可分配部分應當分配給土地承包權人

根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的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實中,各省(區、市)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將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直接分配給農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和《意見》的規定,承包方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應當被認定為“被徵地農民”。因此,按規定,可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分配給土地承包權人。

承包人因政府徵收行為不能繼續履行“轉包合同”,可以依據《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發包方在經營期間產生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由發包方單獨取得。

承包方vs發包方!土地轉包期間土地徵收補償該歸誰?

基於民事法律關係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自由約定權利義務的歸屬,如在轉包合同中約定發生徵收時徵收補償利益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利益歸屬。這裡提醒我們在簽訂轉包合同時要對權利義務儘可能明確地約定,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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