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死刑背後那個卑微的靈魂!公訴意見書vs辯護詞

張扣扣,死刑背後那個卑微的靈魂!公訴意見書vs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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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意見書

被告人:張扣扣

案由: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起訴書號:(略)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018年2月15日,正值農曆年三十,人們都處在歡度春節的喜慶、祥和氣氛中。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引起了當地人民群眾的驚愕恐慌,更是引發了全國人民的震驚和廣泛關注。

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在隨後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嚴格執行各項辦案規定,遵守辦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確保案件實體公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們受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通過今天的當庭舉證,我們已經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張扣扣的犯罪事實。

1、現場二十餘位群眾目睹了被告人張扣扣行兇及毀壞財物的全過程。

案發時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

之際,被告人張扣扣頭戴黑色長簷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纏粉色T恤,突然竄入人群,手持事先準備的單刃尖刀,首先對毫無防備的王正軍進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眾人驚慌逃散時追上王校軍捅刺其胸部,並將其追至路邊水溝中反覆戳刺其要害部位,將其殺死後又迅速返回對王正軍進行第二次捅刺;接著竄入王自新家院中,對王自新反覆捅刺致其當場死亡。後返回自家,取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燒瓶,到被害人王校軍的小轎車停放處,對該車進行砍擊、燃燒,並對前來阻止的村民持槍威脅。上述各細節過程均有多位證人予以證明。

2、收集在案的多組客觀性證據可以鎖定本案系被告人張扣扣所為。

在被告人張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別鑑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跡,證明這些血跡是張扣扣在三處不同地點連續向三被害人行兇時噴濺所致。在張扣扣指認下打撈出的作案工具單刃刀上檢出兩人以上血跡,該隱蔽性證據證明其為張扣扣殺害三名被害人時所持兇器,並於案發後被其丟棄;在燒損車輛後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檢測出張扣扣的血跡,證明張扣扣是在連續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時致自己手部受傷,後又手持該菜刀擊打毀損被害人車輛的事實;以上物證分別經被告人、相關證人的辨認予以確認,與鑑定意見相互印證,能夠確認是被告人張扣扣實施了本案的犯罪行為。

上述證據結合現場勘查、屍檢鑑定意見、相關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所指控的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

二、被告人張扣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1、本案是一起有預謀,有準備的嚴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張扣扣作案前幾日便通過其家中窗戶。觀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動情況。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進出活動規律之後,伺機作案。先後在集鎮上購買了單刃刀、玩具手槍。考慮到被害人可能駕車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車,從中抽出汽油做了多個燃燒瓶。同時還準備了用來偽裝自己的口罩、長簷帽等物品,精心地進行犯罪準備工作。案發過程中,被告人持單刃刀,直接對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進行反覆捅刺。當王校軍被刺倒後,又返回對已經倒在血泊中的王正軍繼續進行捅刺;在連續多刀捅刺年過七旬的王自新之後,懷疑其倒地裝死,又扯開其衣領,在脖頸補刀。屍檢表明,被害人王正軍身中24刀,王校軍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這49刀主要圍繞被害人的胸、腹、頸部等要害部位,足見其殺人犯意之堅決,作案手段之兇殘。

2、本案是一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惡性案件。

被告人張扣扣選擇的作案時間是中國人最重要的傳統節日春節,在年終歲滿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選擇的作案地點是在村委會旁、村民返鄉回家的必經之路上;其選擇的作案時機是在大多數村民闔家團圓、祭祖回鄉之時;在光天化日之中、在眾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婦孺之前,刻意偽裝、公然行兇連殺三人,其恐怖的行為造成周圍群眾驚愕、恐懼和逃散。又在縱火燒損汽車之後,掏槍威脅前來勸阻之人,並在作案後潛逃。其極大的人身危險性,也給人民群眾心理蒙上了陰影,也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三、被告人張扣扣主觀惡性極深,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縱觀全案,無論是犯罪前、犯罪中,還是犯罪後,其藐視法律實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堅決,甚至至今仍無任何悔罪表示,足見其主觀惡性之深。

1、作案前,其選擇的作案對象不僅僅是三名被害人。張扣扣曾多次供述“本來我想等老二回來一起動手報仇,但是老二一直沒有回來,我等不及就動手了”;事實上,從其犯罪預備來看,其就是在等待被害人全家祭祖時,四名男性同時在場的殺人時機,其殺害對象還包括王家二子王富軍,只是王富軍因故一直未返回,張扣扣才未能得逞。

2、作案後,投案並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投案後其供述“從我作案之後我一直都在逃跑,躲避你們民警對我的抓捕,我逃跑累得沒辦法了,身上又沒有錢和吃的東西,以我的性格是不會束手就擒的,我選擇投案主要是身上沒有錢,如果有錢的話我肯定不會投案,我能跑多遠就跑多遠”,可見其投案只是出於走投無路,在本人沒有錢財證件、沒有可以信賴的親朋、同時又受到公安機關佈網抓捕的客觀壓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舉。

3、到案後,故意誤導偵查,浪費司法資源。張扣扣起初對於殺人兇器的去向故意作虛假供述,誤導偵查人員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在錯誤的地點進行打撈,其目的是“我隨便說個地方讓你們警察慢慢去撈,鹿頭堰水域比較複雜,水面比較大,打撈比較困難,給你們警察增加工作難度,反正就是不想讓你們撈到刀,好毀滅證據”,足見其對抗偵查,不願悔罪,浪費司法資源的惡意。

4、時至今日,被告人仍無任何悔罪表現。被告人張扣扣當眾行兇殺害被害人三人,應當認識到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當認識到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家屬的極度痛苦,應當認識到其行為造成了群眾的恐慌不安,破壞了安定祥和的節日氛圍;應當認識到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對此,被告人張扣扣應當對被害人親屬表示懺悔,應當對父老鄉親表示懺悔。但是被告人張扣扣直到今日庭審,仍然堅持其所謂的“報仇有理”,認罪但不悔罪。

以上四點表明,被告人張扣扣雖當庭認罪具有自首情節,但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又無悔罪表現,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四、被告人張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發生後,被告人張扣扣稱其殺人是“為母報仇”,其父張福如、其姐張麗波也向媒體宣稱是由於96年其母被殺、判案不公引發本案,事實真相真是如此嗎?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經歷。

被告人張扣扣初中畢業後即外出打工,期間曾因找工作被騙;03年服役兩年後的張扣扣回鄉,用曾經辛苦勞作積攢的錢款,兩次幫助家裡修建新房,但這與其想要有錢有車,能夠自駕遊的目標相去甚遠;為賺取更多錢財,其選擇與他人合夥做生意,輾轉於安徽、河南等地時,卻又兩次被傳銷所騙;後由於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學習適應能力不強、也無一技之長,雖然在杭州等地打工,還是收入不高,不能滿足其旅遊愛好。後為能儘快掙大錢而遠赴阿根廷、斐濟,在遠洋貨輪上打工,但僅三個月就因工作環境艱苦、收入比預想要低,又與同事交惡等原因,於17年8月返鄉;至案發前,其再未外出打工。在家期間,又因未成家、需要錢交電費、修房子等瑣事與其父多次爭吵。

縱觀張扣扣工作生活經歷,不難看出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外出打工、經商都會面臨各種困難和挑戰,需要不斷豐富自身知識儲備、增強競爭意識、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會經驗來應對。但張扣扣對自身能力認識不清,遇到挫折後不從自身尋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沒有通過改變和提高自我來適應當下的競爭環境,反而好高騖遠,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兩手空空,窮得只剩一條命了,對未來看不到希望,對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尋被告人的真實心理活動。

被告人張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確面對,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騙,生活工作也不太順利。這個社會沒有人情味,人與人之間沒有信任感。從我被騙以後,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錢,因為錢是萬能的,所以我就想辦法掙錢,沒有掙到錢,加上我多次外出旅遊,相當花錢,手頭上也沒有多少存款,思想壓力非常大,經常晚上睡不著覺”;這說明張扣扣已經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錢至上的錯誤觀念;後在其二次返鄉之時,因為無法自我排解而將負面情緒完全歸結於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錯誤邏輯之中,他說“我是一個不甘平平凡凡過一輩子的人,如果平凡過一輩子還不如死了。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兒子王三娃,我當時就在想我媽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認為這個事情對他來說過去了,但是對我來說這事還沒有結束。我認為報仇的機會來了,於是我就產生了把王三娃殺了的想法”;可見此時的張扣扣已經因為沒有宣洩途徑,而選擇了被害人一家作為宣洩對象。他其實是打著“為母報仇”的旗號,掩蓋其宣洩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實;其殺人動機的產生並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為其自身原因,對生活現狀不滿,對未來失去信心,為宣洩其情緒所尋找的出口。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過得好了,自己有錢娶妻生子了,也不會發生今天殺人的悲劇。”對此,其姐張麗波也證明“我弟弟張扣扣如果早點結婚成家了,就不會發生殺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裡頭就有牽掛,做事情考慮的就多了”;所以說,96年案件只不過是張扣扣殺人的藉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實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發之後,經過張扣扣家人申訴和上訴,已經由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查,認定96年案件判決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問題。兩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均對該案進行了實體部分和程序部分的複查,對包括媒體關注的如“張福如申訴原審判決內容是什麼、案發時王正軍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頂包的情形、對王正軍為何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賠償款是如何確定的、王正軍為何被准予假釋”,等問題均進行了審查,並依法作出裁定,剛才質證環節也已經詳細出示。我院也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對96年案件進行了調卷審查,對其事實認定是否準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服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進行了核查,未發現任何不當之處,與兩級法院對該案刑事部分的認定結論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鄰里之間的瑣事引發,張扣扣母親汪秀萍先向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又先持扁鐵打傷王正軍頭面部並致其流血,王正軍才臨時起意從現場撿起木棒,向其頭部擊打一下,之後再無其他加害行為。這些事實都有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及其他數名目擊證人證明,且張麗波證明王正軍與她同歲當時未滿18週歲;故原審判決認定被害人張扣扣之母王秀萍有過錯無疑,認定傷害行為系王正軍實施不存在頂包問題無疑,認定王正軍作案時系未成年人無疑,對其以故意傷害定罪適用法律正確,對其處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適當。這說明無論是對現在還是對過去的案件審查,司法部門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讓證據來說話,而非任何個人的主觀臆斷。22年前對於96年案件,有6名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為何現在因為張福如、張麗波做出與當初證言完全相反的陳述,就引起了對96年案件的質疑?這些質疑很多都是對事實的誤解。為何在22年前,張家任何人都未對案件的任何問題提出質疑?為何張扣扣之姐張麗波明知王正軍當年不滿十八歲,卻在現在質疑其年齡?為何在本案案發後張麗波和張福如向媒體作出與之前完全相反的陳述?顯然,在96年案件判決刑事部分處理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張扣扣家人提出的這些質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針是對原96年案件,而是為張扣扣殺人所尋找的藉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張扣扣犯罪根源的三個方面,足以說明本案系多因一果。張扣扣將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種種不如意完全歸結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為,在這種荒謬邏輯下,在這種嚴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終用這種違法天理、國法、人情的,極端殘忍的方式,來發洩自己對生活的不滿,來逃避現實中的困境,這才是張扣扣殺人的真實動機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其焦點問題就在於本案和96年案件的關聯性,“為母報仇”是否是其殺人動機?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這兩個問題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而網絡上的大多數討論也是沒有任何證據基礎的,基於證據和事實的法律判斷,才是現代文明社會對於任何不法行為應有的態度。圍繞這兩個問題,公訴人以本案的事實證據為基礎,結合本案特點提出如下意見。

1、極端自私的個人“恩仇”,絕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藉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張扣扣實施其所謂“為母報仇”的殺人行為,是我國刑法嚴厲禁止的犯罪行為。眾所周知,殺人行為根本沒有對錯之分,法治社會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矛盾和問題,任何人都無權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來懲罰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當做正義的使者濫用私刑,那麼人人都可以枉顧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會秩序如何穩定,社會和諧如何實現?以牙還牙,以暴制暴,只會讓社會處於混亂和無序的狀態,必須堅決杜絕。如果給連殺三人的張扣扣貼上“為母報仇”的“英雄標籤”,那就混淆了一個法治社會基本的是非觀念。

更何況本案的被告人張扣扣只是以“替母報仇”為藉口,來肆意宣洩自己的壓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氣。如果每個人在遇到挫折、困難、不快時,不尋求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違背法律規定、打擊報復他人或社會,那還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會中,善良公允的行為準則從來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個人好惡,而是體現群體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進司法公信力提升,推進國家法治進程,需要大眾、媒體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參與。

該案發生至今,大眾通過網絡參與度極高,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法治理念在不斷提高。司法機關也將群眾監督與輿論作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們司法機關也要始終將事實和法律作為我們堅守的原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但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良好秩序的維護,司法公信力的樹立,不僅僅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眾共同努力和維護,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視角來觀察,不要想當然地提出質疑。例如在本案當中,被告人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姐姐張麗波在案發後,發表一些與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論,引發了大家的各種質疑,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今天,我們已經當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實真相,當再次面對其他案件時,我們應該有怎樣的反思?在試圖去了解、探尋真相的同時,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們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態、理性的認識、嚴謹的思考和對未知的敬畏?面對那些我們沒有親身經歷的司法案件,我們能否不再輕信那些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測和推斷,不再輕信謠言、傳播謠言?我們能否擦亮雙眼,對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們樸素的正義感來惡意炒作的行為堅決地說不?尤其是對那些血腥暴力、恐怖驚悚、網絡謠言、標題黨、仇恨煽動等負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別、堅決遏制。

我們相信,通過廣大人民群眾、法律工作者、各級司法機關、職能部門與輿論宣傳媒體等的共同努力,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將會不斷提高,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才能早日實現。

張扣扣,死刑背後那個卑微的靈魂!公訴意見書vs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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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被控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

一審律師辯護詞

漢中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的各位成員:

張扣扣被控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今天迎來了正式開庭。在我開始闡述辯護觀點之前,請先允許我對逝去的三條生命致以最誠摯的哀悼,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問。今天我的辯護意見,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義上被解讀為對逝者的不敬或挑釁,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義上被理解為對暴力的推崇或謳歌。

英國早在十四世紀就確立了正當程序原則。其中內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對待之前,都有權要求聽取自己的陳述和申辯。正是基於這一古老而樸素的正義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辯護席上;也正是基於這一古老而樸素的正義理念,今天,我們大家才得以坐在這裡。

我深信,不管是什麼案件,不管是什麼人,都應當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託的律師的辯護權利。這種保障,不僅僅是准許他說話,不應該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保障。這種保障,應該是一種實質上的保障,即:充分聽取辯護意見,並認真採納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國家裝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邏輯的軀殼,它還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內涵。今天,我們不是為了拆散軀殼;今天,我們只是為了填補靈魂。我的辯護共分為五個部分:

1

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故事

那些發生於童年時期的疾病是最嚴重、也是最難治癒的。

——(奧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時間必須回到1996年。這一年,張扣扣年僅13歲。汪秀萍,張扣扣的母親,被王正軍用木棒打死。母親被打後,倒在了張扣扣的懷裡。張扣扣眼睜睜的看著母親在自己的懷裡斷氣、死去。

在會見張扣扣的時候,張扣扣告訴我,有三個場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腦海,令他終身難忘、時常浮現:一是王正軍打他媽媽的那一棒;二是媽媽在他懷裡斷氣的時候,鼻子、口裡都是血,鮮血在喉嚨裡面“咕咕咕咕”地作響;三是媽媽的屍體在馬路上被公開解剖,現場幾百人圍觀。張扣扣親眼看到媽媽的頭皮被人割開,頭骨被人鋸開。

這樣慘絕人寰的血腥場面,對於一個年僅十三歲的兒童來說,簡直是毀滅性的,也是常人無法想象的。童年時期經受過這樣巨大創傷的人,長大後是幾乎不可能成為一個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說過:“人的創傷經歷,特別是童年的創傷經歷會對人的一生產生重要的影響。悲慘的童年經歷,長大後再怎麼成功、美滿,心裡都會有個洞,充斥著懷疑、不滿足、沒有安全感……不論治療身體還是心理上的疾病,都應考慮患者童年發生的事。那些發生於童年時期的疾病是最嚴重、也是最難治癒的。”

心理學上有一種嚴重的心理疾病,叫創傷後應激障礙。它的典型定義是:“個體經歷、目睹或遭遇到一個或多個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實際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脅,或嚴重的受傷,或軀體完整性受到威脅後,所導致的個體延遲出現和持續存在的精神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有許多症狀,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症狀是“記憶侵擾”,即受創時刻的傷痛記憶縈繞不去。主要表現為患者的思維、記憶或夢中反覆、不自主地湧現與創傷有關的情境或內容,可出現嚴重的觸景生情反應,甚至感覺創傷性事件好像再次發生一樣。張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閉,當年的場景就浮現了上來……經常夢見母親去世的樣子”。我們高度懷疑張扣扣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

這樣的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所激發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張扣扣在口供中詳細描述了他的心理經過:“王三娃用木棒將我母親一棒打死,我也在現場,當時我年齡還小,只有13歲,我就想拿著刀將王三娃弄死,最後被我爸爸拉住了,當時我看到我媽鼻子口裡都是血,心裡非常痛苦,我就發誓一定要給我媽報仇,我還大聲說:‘我不報仇,我就是狗日的。’從那之後一直到現在,我心裡一直憋著這股仇恨。”

張扣扣被仇恨的慾望所裹挾,被複仇的情緒所支配。而這仇恨的種子,卻是別人播下的。張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犧牲品。庭前會議上,我們曾申請對張扣扣進行精神鑑定,遺憾沒有獲得法庭許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鄰居同學的口供是無法證明的。我個人高度確信,張扣扣的心理創傷對其後續行為有著決定性影響。在意志自由這個層面,張扣扣是不同於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現在以一種正常人的標準、用一種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張扣扣,去審判張扣扣,是在當年悲劇的基礎上對張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2

張扣扣沒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如果這些年王自新一家願意給我們賠禮道歉,我也不會發生今天殺人的悲劇。

——張扣扣


心理學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會導致復仇的慾望,而復仇的慾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棄復仇的行動。國內學者黃永鋒總結了排遣復仇慾望的可能途徑,包括:(1)藉助訴諸神秘力量的報應思想;(2)通過得到所在群體的支持;(3)訴諸暴力反擊;(4)尋求公權力救濟;(5)通過懺悔和寬恕;(6)容忍並由時間撫慰。因此,為了實現社會控制,國家應當儘可能地向行為人提供代價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徑。

對於23年前的那場審判和判決,雖然陝西高院已經駁回了張扣扣父親張福如的申訴,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張扣扣一家三口都認為這個判決太輕了。法院壟斷了法律裁判權,但法院壟斷不了正義評價的標準。正義有張普羅透斯的面孔,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杆秤。美國偉大法學家羅爾斯終其一生研究正義問題,最後給出的答案竟然是正義離不開直覺。

23年前的那場審判,無法給予張扣扣足夠的正義感受。張扣扣自己供述說:“王三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決了,但實際上是輕判了。”實際上,王正軍雖然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但僅僅服刑四年就被釋放。在此次事發前七八天,張扣扣還對他父親說:“王自新家將我媽殺了,既沒有償命,又沒有償錢,我要收拾他們。”

王正軍雖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結事未了,張扣扣的心靈創傷並沒有被撫平,張扣扣的復仇慾望也沒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從未向張扣扣家道歉、認過錯,尋求過諒解。

張扣扣在公安機關供述說:“在過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終沒有給我們家道歉溝通過,也沒有經濟賠償,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裡越來越嚴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們一家人殺死給媽報仇,為了報仇我連媳婦和娃都沒有要,我心裡想的就是為了報仇,如果這些年王自新一家願意給我們賠禮道歉,我也不會發生今天殺人的悲劇。”可以說,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過錯,自己親手埋下了復仇的種子。

張扣扣自幼家境貧寒,初中畢業即踏入社會。學歷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擊,後面的工作和生活並不如意。輾轉廣東和浙江,但從事的多是保安、車間工人等底層職業。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經濟長期拮据,期間還多次被人騙入傳銷組織。可以說,張扣扣社會融入過程極其不順利,社會支持系統長期缺位,加劇了他內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無援。

家庭也沒有給予他足夠的關愛。母親離世,姐姐遠嫁,張扣扣的大部分歲月都缺乏女性的關愛。父親張福如小學文化,從小對張扣扣管教嚴格,只要是張扣扣跟別人發生衝突,不管誰對誰錯,都要遭受父親的責怪。父愛嚴苛有餘,溫情不足。以至於張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說他有很強的戀母情節。

在張扣扣訴諸暴力反擊以前,我們的社會對其復仇慾望根本未予關注,更不用說幫其疏導。張扣扣在母親死去的當天,曾經仰天長嘯,發誓為母報仇,但這樣的聲音沒有被人重視。有利於社會的仇恨排遣通道統統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條暴力反擊的通道。

慘案發生後,我們去苛責張扣扣的殘忍和暴力,卻全然忘記了在之前整個社會對他的棄之不顧。沒有心理疏導,沒有幫扶關愛,任由一顆復仇的種子生根發芽。魯迅先生說過“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張扣扣長大成人後,要麼做一個畏畏縮縮、逆來順受的木偶,要麼就註定會走向另外一個極端。

3

復仇有著深刻的人性和社會基礎

義應復仇,故擅殺之罪輕。

——(清)沈之奇


古今中外,在人類的各個歷史時期、各個社會類型,復仇都是永恆的話題。從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國的《趙氏孤兒》,以復仇為題材的文學作品,至今仍是人類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糧。文學是人性和社會的反映,復仇在文學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會基礎的最好證明。

中國傳統司法實踐對復仇案例大多給予了從輕發落。孔子有“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的著名論述,儒家經典《禮記·曲禮》甚至有“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的說法。宋朝是中國文化最鼎盛的時期之一,對復仇案件格外重視。《宋刑統》規定,地方官員遇到復仇案件,需要奏請皇帝敕裁,以期實現人倫天理和王朝法制在個案中的統一。

《明律》明文規定:“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對復仇殺人較之普通殺人,明確給予了減輕處罰。清律繼承了明律的相關規定。清朝律法學者沈之奇曾經對此有過生動的註釋:“義應復仇,故擅殺之罪輕。若目擊其親被殺,痛忿激切,即時手刃其仇,情義之正也,何罪之有?”

在中國漫長的法制歷史中,有許多經典的復仇案例。《宋史》中記載過一則“甄婆兒復仇案”,與張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縣民甄婆兒,母劉與同里人董知政忿競,知政擊殺劉氏。婆兒始十歲,妹方襁褓,託鄰人張氏乳養。婆兒避仇,徙居赦村,後數年稍長大,念母為知政所殺,又念其妹寄張氏,與兄課兒同詣張氏求見妹,張氏拒之,不得見。婆兒憤怒悲泣,謂兄曰:‘我母為人所殺,妹流寄他姓,大仇不報,何用生為!’時方寒食,具酒餚詣母墳慟哭,歸取條桑斧置袖中,往見知政。知政方與小兒戲,婆兒出其後,以斧斫其腦殺之。有司以其事上請,太宗嘉其能復母仇,特貸焉。

法史學者李德嘉認為,“太宗通過此案寬赦了甄婆兒,做到了情法兩盡”。

時至現代,復仇已經被正式的國家法徹底否定。但對於復仇現象和復仇案件,著名法學家朱蘇力認為,不能簡單的以一句“依法治國”給打發了。朱蘇力認為,報復性反應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競爭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種不具有這種本能,都將被自然界淘汰。畏懼他人報復會減少對他人的侵犯,報復本能為人類創造了一種博奕論意義上的合作互不侵犯,從而使人類進入了“文明”。

而復仇本質上就是報復。報復是即時的復仇,復仇是遲滯的報復。根據現代法律,如果當場反擊、即時報復,有可能會構成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從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而復仇之所以被現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時間尋求公權力救濟,可以尋求司法替代。國家壟斷合法暴力,個人復仇行為被法律強制轉化為司法程序。

而復仇之所以具有遲滯性、後發性,往往是因為當時不具有即時報復的能力。年僅13歲的張扣扣當時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親阻攔。據張扣扣姐姐陳述,母親被打死後,張扣扣抱著母親,一邊流淚一邊發誓:“我長大要為你報仇。”當時的力量對比懸殊,張扣扣經過理智權衡,選擇在自己“長大”後再去報仇。

國內學者黃永鋒曾經關注和研究過復仇心理學。根據他的理論,張扣扣的復仇心理過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對其母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2)眼睜睜看著母親在自己的懷裡斷氣、死去;(3)目睹母親的屍體在馬路邊被公開解剖;(4)內心遭受了難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內心的憤怒被激發,心理失衡,產生強烈的復仇慾望;(6)王正軍被輕判,王家沒有道歉和足額賠償,復仇的慾望未能排遣;(7)社會融入不暢,社會支持系統缺乏,強化了復仇慾望;(8)暴力反擊,復仇慾望發洩,心理恢復平衡。

現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復仇,是因為提供了司法這樣的替代選擇。然而公權力並非無邊無際,他在伸張正義的時候也必然存在各種侷限,有其無法牴觸和覆蓋的邊界。當公權力無法完成其替代職能,無法緩解受害者的正義焦渴的時候,復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諒或可寬恕基礎。

4

國家法應當適當吸納民間正義情感

不要支離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將法律看作是一個連續、一往無前的發展整體。

——(美)本傑明·N·卡多佐


根據現行刑法,張扣扣的確犯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於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我們沒有異議。我們也認同,法律應當對張扣扣的行為給予制裁。我們今天的辯護主要圍繞量刑展開。

無論是儒家經典的“榮復仇”,還是眾多歷史典籍和文學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復仇某種程度上就是民間版的自然法。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對復仇行為要麼赦免其罪、要麼從輕處罰、要麼予以嘉勉,但從未進行從重處罰。而人倫天理和法制統一的矛盾衝突在王朝社會就已經存在,並非今天才有。

誠然,現代的社會基礎已與古時不同,現代的法治理念已與之前迥異,但儒家經典和傳統律法背後所反應的人性基礎和善惡觀念仍然延續至今,並未全然中斷。今天的我們是由過去的他們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輕易地與傳承千年的歷史一刀兩斷?正如美國聯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說:“不要支離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將法律看作是一個連續、一往無前的發展整體。”審視和處理張扣扣案,歷史的維度和民間法的維度不僅不是多餘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權力可以集中,但正義必然是個體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如果完全摒棄民間的立場,完全忽略個體當事人的感受,有可能會導致正義的錯位甚至正義的窒息。23年前的悲劇,某種程度上正是由這樣的原因導致的。23年後,我們還要再一次重蹈這樣的錯誤嗎?

張扣扣的行兇對象有著明確而嚴格的限定,對於一般的民眾並無人身危險性。在回答為何要向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行兇時,張扣扣解釋道:“是老二先挑起來的,是老二先打我媽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媽打死的主要兇手,王校軍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後打通層層關係的幕後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風點火的人,沒有王自新說的‘打,往死裡打,打死了老子頂到’這句話我媽也不會死,所以我才要殺死王自新他們四個人。”至於當時同樣在家的楊桂英,雖然是王正軍的母親,但因為與23年前的案件無關,張扣扣並未對她有任何傷害舉動。

王家親戚王漢儒在公安機關作證:“我當時勸張扣扣……張扣扣跟我和王利軍說:‘與你們沒有關係,你們不要參與’。燒完車後,我聽張扣扣說:‘我等了22年,我媽的仇終於報了’, 並在村道上舉起兩隻手邊走邊說:‘等了22年,終於給媽媽報仇了’……”張扣扣在此之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前科,足以說明張扣扣不是一個危害社會的人。他的復仇行為導致了三條生命逝去,但他也有節制的一面,他的行為不會外溢到傷害無辜的程度。

根據正式的國家法,雖然被害人存在過錯、張扣扣有自首情節、家屬有積極賠償,但根據以往的判例,張扣扣的判決結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說的,張扣扣這個案件有著極其的特殊性。這是一個典型的復仇案件,具備民間法的某些正義元素。因此,如果我們把正式的國家法作為一個整體框架,而不是作為一個完全封閉自足的系統;如果我們認為,正式的國家法仍然能夠為民間法預留某些空間,或者仍然與民間法保留著某些對話、融合的可能通道,那麼張扣扣應該能有生的希望。

5

尾聲:張扣扣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即使是邪惡軟弱之人,也不可能低於你們心中的至惡。

——(黎巴嫩)紀·哈·紀伯倫


在我會見張扣扣的時候,張扣扣曾經問我:“你覺得我是一個什麼樣的人?是不是跟你一開始想的不一樣?”我笑笑回答:“你的確跟我想象的不一樣,你沒有我想象的那麼兇殘。但你跟我不是同一類人。”張扣扣說:“我其實很隨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別人發生摩擦或者矛盾。”

張扣扣是個什麼樣的人呢?是那種大奸大惡的人嗎?顯然不是。鄰居兼同學張良剛評價張扣扣“不打牌不抽菸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亂花錢,自尊心很強,對人有禮貌,愛乾淨的很,家裡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王家親戚王漢儒評價“平時不愛出門,喜歡呆在屋裡,小夥子還比較有禮貌”;朋友曾秋英評價:“和工友們在一起相處的很好,平時有說有笑,和別人都沒有矛盾,扣扣這個人生活很節儉,很少亂花錢,也不到外面亂跑和也不出去玩”;前同事梁江召評價:“他和同事相處都很好,平時和同事也沒發生過矛盾,他這個人做事盡職盡責,我們在一起還互相請吃飯,他這個人還是比較大方的,別人請客吃飯,他也會請客……我和扣扣還是集團工作標兵”。可以說,張扣扣本質上並不是壞人。只是生活和命運讓他有了不同於常人的選擇。

張扣扣是個什麼樣的人呢?是那種手刃仇敵的大英雄嗎?顯然也不是。今天,我們並非是在廣場上把張扣扣當作英雄進行簇擁和歌頌。相反,張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確否定的。作為法律人,在張扣扣的整體行為評價上,我並無異議。

簡單的喊著正義或者邪惡的口號很容易,簡單的說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復仇很容易。難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細緻去勘查和勾勒正義的邊界,如何在堅持主流意識形態和國家法律話語體系的前提下發現併兼顧被忽略的民間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憐憫去斟酌和界分刑罰的合適重量,如何讓一份司法判決既能承載法律的威嚴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輝。

因此,今天我的辯護基調不是鏗鏘的,而是悲愴的。我要向法庭表達的不是強烈的要求,而是柔軟的懇求。今天,我想用最誠懇的態度,懇求法庭能夠刀下留人,給張扣扣留下一條生路。我期待法院能體諒人性的軟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針對此案做出一個可載入史冊的偉大判決。

最後,我想引用黎巴嫩詩人紀伯倫的《罪與罰》作結:

在你們身上多數是人性,還有許多非人性,是一個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霧中夢遊,找尋著自己的清醒。我現在想說說你們身上的人性,因為熟識罪與罰的只有它,不是你們的神性,也不是迷霧中的侏儒。

我常常聽你們談起犯了某個錯誤的人,好像他不是你們中的一員,而是一個闖入了你們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說,即使是神聖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們每個人心中的至善,同樣,即使是邪惡軟弱之人,也不可能低於你們心中的至惡。

宛如一片孤葉,未經大樹的默許就不能枯黃,那犯罪之人,未經你們全體的暗許就不能為非作歹。你們就像一列向著人類“神性面”邁進的隊伍,你們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為後面的人跌倒,讓他們小心避開絆腳的石頭。他也是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們步伐雖然迅捷穩健,然而卻沒有移走絆腳石。

以上意見,懇請予以採納。判決結果,全部交給法庭。謝謝。

張扣扣委託辯護人

鄧學平律師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張扣扣,死刑背後那個卑微的靈魂!公訴意見書vs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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