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市?常州最新戶籍管理規定出爐 取消購房最低50㎡落戶門檻


2019年2月11日,常州市政府發佈《常州市戶籍准入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通知規定如下:


救市?常州最新戶籍管理規定出爐 取消購房最低50㎡落戶門檻


常州市戶籍准入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戶籍准入管理,適用本規定。

符合本規定的非常州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戶籍准入登記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體育、統計、僑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戶籍准入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戶口遷入本市實行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准入制。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合法穩定住所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農村地區自建房尚未辦理完成不動產登記的,可以提交建設工程許可、宅基地使用等相關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時還應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證。

第五條 在具體辦理戶籍准入之前,涉及相關前置審批的,應當依法履行批准手續。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高級技師、技師、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七條 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的,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八條 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九條 在本市租賃房屋並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5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十條 未婚(離婚)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

第十一條 與本市居民結婚後需投靠共同生活,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其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為其直系親屬所有的,也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十二條 城鎮地區已退休(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和農村地區已滿50週歲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80週歲以上老人自願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第十三條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雙亡的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申請投靠。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現役軍人父母。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現役軍人配偶。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現役軍人父母。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

第十五條 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因國家建設需要工作調動、下放農村、支援邊疆、支援三線建設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員,申請回原籍落戶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鎮地區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合法穩定住所家庭戶落戶。

第十六條 符合規定引進的各類優秀、緊缺人才,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引進的教練員、運動員,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十八條 本市錄用的公務員,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人員,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准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駐常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二十條 經依法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隨遷家屬,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經依法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二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符合定居本市條件的華僑,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二十三條 戶籍准入登記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申請戶籍准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制定的關於戶籍准入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救市?常州最新戶籍管理規定出爐 取消購房最低50㎡落戶門檻


《常州市戶籍准入管理若干規定》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出臺《常州市戶籍准入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好地獲取、理解政策信息,現對《規定》的出臺背景目的以及包含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目的

2014年7月以來,我市先後實施了《常州市戶籍准入和遷移管理規定》(常政規〔2014〕4號)、《關於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通知》(常政辦發〔2014〕129號)、《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常政發〔2016〕51號)、市政府關於修改《常州市戶籍准入和遷移管理規定》的決定(常政規〔2017〕3號),取消了投資納稅落戶設置,放寬了准入條件。

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戶籍改革要求,我市現行的戶籍管理政策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存在重點群體落戶條件不夠放寬,購房、投靠落戶門檻較高等問題。通過制定《規定》,明確我市戶籍准入範圍和條件,有助於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規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

(一)進一步放寬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條件。《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條件,主要分兩類予以落戶:高校畢業生、高級技師、技師、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的,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二)進一步放寬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人員的落戶條件。《規定》第八條明確了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人員的落戶條件: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三)進一步放寬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人員的落戶條件。《規定》第九條明確了在本市就業居住5年以上人員的落戶條件:在本市租賃房屋並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且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5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四)進一步放寬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的落戶條件。《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明確了未婚(離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落戶條件:未婚(離婚)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親或母親;城鎮地區已退休(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和農村地區已滿50週歲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80週歲以上老人自願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五)進一步放寬退休人員回原籍的落戶條件。《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了原戶籍系本市居民,退休後回原籍的落戶條件: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因國家建設需要工作調動、下放農村、支援邊疆、支援三線建設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員,申請回原籍落戶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鎮地區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合法穩定住所家庭戶落戶。

三、《規定》與2014年的《常州市戶籍准入和登記遷移規定》相比有哪些特點

(一)保持政策的延續性、穩定性。綜合發改、人社、公安等管理職能,形成17項戶口准入條件,基本包含了以往的戶口准入項目,保持戶口准入政策的延續性。

(二)放寬重點群體落戶條件。一是放寬高校畢業生、高級技師、技師的落戶條件,取消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限制,落戶對象由本人放寬至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二是放寬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院校畢業生的落戶條件,將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由2年調整為1年,落戶對象由本人放寬至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三是新增了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的條件。

(三)降低購房和投靠准入門檻。一是取消購房遷入房屋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的限制;二是取消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且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的限制;三是放寬80週歲以上老人自願投靠成年子女且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的落戶條件。

(四)放寬租賃房屋准入門檻。只要在本市租賃並經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註)《江蘇省居住證》均滿5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五)放寬退休人員回原籍的准入門檻。因國家建設需要工作調動、下放農村、支援邊疆、支援三線建設到外地工作的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退休人員,可以申請回原籍落戶,合法穩定住所由本人放寬至城鎮地區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的合法穩定住所。

四、如何理解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並依法納稅。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合法穩定住所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農村地區自建房尚未辦理完成不動產登記的,可以提交建設工程許可、宅基地使用等相關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時還應當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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