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讀學一點法律:刑法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作者簡介:祖籍息國,歷代布衣,大學畢業,從軍十載,一八轉業,從事司法,喜好評論,跑步健身,加入頭條,只為助人

《刑法》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理解這條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什麼是普遍管轄原則

本條是關於我國刑法普遍管轄原則的規定。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原則,是指對於某些危及全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不論犯罪人是何國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論侵犯了何國利益,世界各國對其均具有管轄權,這是為適應同國際犯罪作鬥爭需要而制定的。

換句話說:大家都可以管

二、哪些罪名可以管?

本條所說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罪行,是指己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犯罪規定的國際公約,如《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這些國際公約中分別規定了一些國際犯罪,如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罪、海盜罪、販毒罪等等。凡參加了這些國際公約的國家,就承擔了對這些國際犯罪進行鬥爭的義務。犯了上述罪行的人,到任何一個締約國,根據公約的規定,該締約國如果不將罪犯引渡給他國,該國就要行使刑事管轄權,依照該國的法律對犯罪人進行追究。

三、行使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罪犯進入我國境內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對這類犯罪行使管轄權的對象,主要是指在我國領域外犯了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罪,而進入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

不能在本國主權範圍之外,無視別國主權去充當世界憲兵。

2、必須有依據有範圍。

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所規定的犯罪,對沒有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轄權

必須是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如果我國對公約中的某些規定聲明保留,我國對此就不承擔義務,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中,凡是沒有聲明保留的規定,都屬於我國所承擔的義務範圍之內。本條所說的刑事管轄權,是指我國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的偵查、起訴、審判權。

3、適用我國刑法判刑,因為國際條約沒有規定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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