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获北京户口1年后离职,被罚31万

梁某系某学校的事业编制教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追缴人才引进费20万元。梁某系非京籍毕业生,学校已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梁某工作一年后离职,学校主张违约金及人才引进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该起人事争议案件,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教师获北京户口1年后离职,被罚31万

2015年8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梁某顺利的来到某学校做物理老师。当同届还苦于创业、找工作的时候,梁某已经拿到了事业编制,且学校也很快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稳定的工作羡煞旁人。入职后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双方聘用关系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梦想与现实的差距,让刚工作一年的梁某作出一个决定: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期结束后,梁某就再未出勤。后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在校收入。学校一方则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1万元(即5万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万元)。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结合已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因此,判决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延伸阅读:

20余人花百万“买”来的北京户口被注销 涉事民警被判16年

上个月末,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批状告公安部门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上诉者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他们通过行贿非法取得的北京户口也都被注销。

户口被注销 上诉称行政处罚超过时限

从判决书可以看到,上诉者的原户籍地址基本都是山西省大同县。2014年6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贾润沛通过乔树森及某分局民警刘士山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为这些人非法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判处刘士山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贾润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去年9月,公安机关依据国发140号文对这些行贿办理北京市户口的人作出注销其北京户口的决定。

但是这20多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他们的户口申请行为都发生2000年前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于2017年9月作出注销户口决定,处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于法无据。

公安机关则认为,这些人的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系非法办理取得,而依法注销其居民户口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他们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二中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作出注销户口的决定并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20余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中间人”均获刑 最重12年

在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今年三月,“中间人”贾润沛的无罪申诉也被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贾润沛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不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贾润沛自2000年至2002年期间,通过中间人向某分局民警刘某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为贾润新等20余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综合相关的裁判文书,这20多人非法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过程中有三个中间人,他们分别是贾润沛、乔树森和张云。那些掏钱买户口的都认识贾润沛,其中很多人还是他的亲戚。另一中间人张云则认识原户籍民警刘士山,而给张云和贾润沛牵线搭桥的,则是乔树森。

最终,贾润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乔树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直接向民警行贿的张云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此外,原户籍民警刘士山卖户口赚钱还有“另一条线”,那条线的中间人叫做刘国户。记者经查询发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判决刘国户犯行贿罪以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去年年底,刘国户获得了八个月的减刑。

从最高检2014年初发布的一份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中可以查到,中间人张云原为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服务中心员工,中间人刘国户原为北京硕腾培训公司法人代表。

共为50多人办北京户口 受贿民警被判16年

此案的“罪魁祸首”,当然是某分局原民警刘士山。经查,刘士山未履行进京审批手续擅自给多人办理了北京市房山区的户口,后来,昌平小沙河造纸厂的一批人经市内两次迁移,将户口从房山区迁入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

2013年初,刘士山案发。2014年,刘士山被昌平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昌平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刘士山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1996年至2006年间,刘士山在担任户籍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采用编造身份证号码和虚假的北京市户籍信息,伪造“市内户口迁移证”等手段,先后通过张云、刘国户为非北京市户籍的50余人违规办理虚假的北京市户籍,并收受张云等人转交的人民币190万余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