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毛永良律師:“公司持續盈利”不是對抗司法解散的正當理由

瀛岱毛永良律師:“公司持續盈利”不是對抗司法解散的正當理由

案情簡介:

張三、李四是A公司的股東,股份各佔50%,兩位股東因為內部矛盾,張三起訴請求解散A公司。被告A公司及李四辯稱:A公司運營狀態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條件,張三與李四的矛盾有其他解決途徑,不應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散公司。

一審法院查明:A公司成立於2002年,張三任公司總經理兼公司監事,李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2006年起,張三與李四兩人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張三委託律師向A公司和李四發函稱,因股東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張三作為享有公司股東會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要求李四提供A公司的財務賬冊等資料,並對A公司進行清算。同年李四回函稱,李四不同意解散公司,並要求張三交出公司財務資料。B服裝城管理委員會(簡稱服裝城管委會)證明A公司目前經營尚正常,且願意組織張三和李四進行調解。

法院宣判: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持續盈利而且股東之間也有和解的可能,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張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解散A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A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於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面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

其次,由於A公司的內部運營機制早已失靈,張三的股東權、監事權長期處於無法行使的狀態,其投資A公司的目的無法實現,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A公司的僵局通過其他途徑長期無法解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從充分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合理規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角度出發,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律師點評: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毛永良律師認為: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雖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對於符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

參考案例:

(2010)蘇商終字第0043號民事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