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崔榮勝等人涉黑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崔榮勝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十四個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20.1萬元,收繳其非法所得;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
崔榮勝系大連市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沈家村(後與火石嶺村合併)人。1987年以來,崔榮勝混跡社會,雖多次因犯罪被判刑,但其均能以保外就醫之名逃避刑罰處罰,從而在當地留有惡名。
崔榮勝為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大肆網羅兩勞釋解和社會閒散人員,橫行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十餘年,逐步形成了以其為組織、領導者,先後有二十餘人參加的較為穩定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公然地、有組織地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大連市旅順口區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和在群眾中的公信力,當地百姓談“崔”色變,對群眾形成嚴重的心理強制,在旅順口區形成重大影響。
2002年,崔榮勝購得大連市旅順口區乾盛大氣調庫後,為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以提供吃喝玩樂,幫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成員“擺事”等手段,先後將數人網羅麾下,而被奉為“大哥”。2005年8月30日,為逞強立威,崔榮勝與孫某約定鬥毆。崔榮勝先後兩次糾集多人到鬥毆地點,並攜帶獵槍,指使王某某向對方腳下開槍,致三人受傷。該案因系涉槍聚眾鬥毆案件,在大連市旅順口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發後,崔榮勝與其組織成員訂立攻守同盟,指使王某某為其非法持槍一事頂罪,使其逃避了打擊,崔及其組織卻一戰揚名。崔榮勝為達到控制火石嶺村和沈家村之目的,網羅組織成員加入“沈輝農業專業合作社”,各成員明知崔榮勝等人多行違法犯罪之舉,仍追隨其中。崔榮勝為籠絡組織成員,方便指揮聯絡,為成員統一購買手機,使用同一手機號段,置辦統一服裝等,並配備轎車;把非法扣押的摩托車分給成員看山時使用,還將非法佔地修建的住房作為獎勵,分給其組織成員。崔榮勝對組織成員向來言出必果,如有違反,非打即罵;發現組織成員看山攔截老百姓拾草、葬墳時不硬氣,就對其拳打腳踢,該組織成員懾於崔榮勝的淫威和利益誘惑,甘心為其效力。
2005年,崔榮勝依仗其惡名通過其父僅用每年4000元的承包費就取得火石嶺村、沈家村全部約10000畝山林地30年的承包權。此後,崔榮勝即授意組織成員肆意砍伐樹木、毀林建房,還私立收費標準,佔山為王,勒索百姓錢財。指使組織成員等人上山值守,周邊老百姓凡上山葬墳、立碑等必須經過其允許,收取上千元到數萬元的費用,否則或暴力驅趕、阻攔、打罵,或破壞他人墳地、墓碑,或扣押交通工具。附近村民均知道,山是崔榮勝承包的,幹什麼事情必須經過崔榮勝許可,在當地形成了較強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009年,崔榮勝為控制水師營街道沈家村、火石嶺村,成立“沈輝農業專業合作社”,妄圖架空村基層組織,指使組織成員以威脅、利誘的手段迫使村民入社。在2010年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崔榮勝在得知其自身不具備參選條件後,利用其組織的強勢地位,威脅、利誘村民代表,干擾選舉工作的進行,使其指定的人員被選為村幹部,嚴重損害了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自2000年6月以來,崔榮勝先後註冊了多個企業,但其所註冊的企業均未開展任何業務,而崔榮勝依仗組織強勢地位夥同組織成員,通過有組織犯罪非法斂得鉅額財產。崔榮勝亦指使組織成員強佔沈家村、火石嶺村村民耕地、果園及集體土地,並以其父母、前妻的名義登記各類土地、房產、水庫多處。
崔榮勝以其組織強勢地位承包沈家村、火石嶺村的全部山林和水庫後,在大連市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沈家村的蟠龍寺文化廣場建設、農村電網改造火石嶺村施工段、220千伏安嶺送變電工程火石嶺村施工段等工程施工期間,採用虛構工廠及工人人數、偽造假土地轉讓協議、違章建房及偽造房證、指使他人建造假墳等手段,騙取國家動遷補償款;利用組織影響力,並通過指使組織成員採用暴力阻礙施工、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手段,在塔基佔地、部分土地補償等項目中,非法獲取利益。崔榮勝指使手下人員,通過強賣鞭炮、非法經營等,賺取鉅額利潤;通過強迫他人賣地或直接強佔土地,敲詐勒索百姓、違法收取葬墳、立碑費用等,非法獲取利益。崔榮勝以非法聚斂的財產,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獎金,購買手機、對講機等通信工具,為組織成員違法犯罪支付被害人的醫藥費、賠償費等。崔榮勝通過有組織犯罪獲取高額非法利益,並以此維繫組織生存,支持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使組織成員死心塌地為其效力。
經查明,以崔榮勝為核心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實施犯罪行為一百餘起,違法行為八十餘起。
法院認為,崔榮勝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環境及社會生活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組織成員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環境及社會生活秩序,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崔榮勝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另犯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窩藏罪、非法經營罪、盜竊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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