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作者 / 唐萌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來源 / 正策法觀


2019,註定會以“電商法元年”的身份在中國互聯網發展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這一全球首部電商法律的出臺,標誌著中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無論是產業的發展還是制度的完善,都已經毫無爭議地走在了世界前列。

然而,《電商法》一出,業內哀鴻一片。它的橫空出世,對電商來說,究竟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筆者作為法律人和跨境電商的長期觀察者,擬通過本文做一初步梳理和分析,希望能夠對身在局中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20年電商發展歷程,始終繞不過一個阿里巴巴。

2009年,不知道誰提的一句——“要不就11月11日吧,光棍節,閒著也是閒著,不如讓他們上網來購物”,此後,電商開啟了整整10年的狂歡。

2016年,由支付寶引領而起的中國移動支付規模達到5.5萬億,約為美國的50倍,這大概是互聯網和零售經濟領域,中美之間差距最大的一對數據。

然而,狂歡的背後,也存在著毫無節制的野蠻生長:刷單、刪帖、假貨橫行,百度收費搜索、ofo押金難退等現象級話題層出不窮。個人電商不知稅為何物、海外代購硬生生把走私披上了一件“跨境電商”的馬甲……

要說這種“法外之地”能夠一直存在下去,怕是誰都不會相信,但身在局中,卻誰都希望能夠讓規範的子彈在路上再多飛一會。

所以說,《電商法》的出臺,並非意料之外。所觸動者,無非兩類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出臺伊始,眾多相關網文中,最為觸目驚心的標題就是「一旦違規,罰款最高200萬!」其實,如前所述,《電商法》的規制對象還是要一分為二地去看待:

一方面,對於普通電商而言——

《電商法》所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僅50萬,且真正通過《電商法》來進行處罰的行為還真不多,其中比較突出的大致也就只有兩類:

  • 一是利用大數據只提供有針對性的搜索結果、或是將搭售作為默認選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
  • 二是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是不及時退還的。

大家所普遍關注的工商稅務登記、禁止刷單等,都是“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置”,其實要放在線下,這些都是常識性的法律要求,《電商法》只是明確線上不再是法外之地而已。

另一方面,《電商法》真正重點規制的,是電商平臺的行為——

  • 一是規制的內容多,相比普通電商只有兩、三項涉及罰款的行為,電商平臺多達十餘項;
  • 二是規制的力度大,前面的200萬,說的就是它啊;
  • 三是出現同樣問題,平臺要麼比普通電商責任大、要麼得和普通電商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你說苦不苦?

從《電商法》對平臺的要求來看,平臺首先是雙重責任,也就是普通電商要做到的、平臺都得做到,普通電商不要求做到的,平臺也得做到(比如說競價排名標明“廣告”,平臺自營要註明,不得刪帖等等);

其次是管理責任,要對平臺內電商做好三方面的管理工作:一是身份管理,也即對平臺電商的身份驗核建檔、提示依法登記,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還得對電商資質資格進行審核;二是行為管理,對於危害消費者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三是數據管理,要確保平臺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要為平臺交易提供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等等。

你說累不累?

此外,比罰款200萬更重要的是,《電商法》明確了電商及電商平臺的違法行為將被納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隨著國家信用信息體系及失信聯合懲戒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這將成為比罰款更為影響深遠的處置。

《電商法》對普通電商及電商平臺的重點規制內容詳見下表: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這似乎是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不就是以電商的形式經營進出口商品嘛,從廣義上來說倒也確實如此。但作為我們日常所見的在網上叫賣進口奶粉、尿布、食品的這些商家,“跨境電商”這件馬甲還真不是他想披上就能披上的。

作為一個有著嚴格限定範圍的法律概念,上述電商行為對應的全稱應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最新的《六部委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和《電商法》同期生效實施,以下簡稱《六部委通知》)明確:

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要讀懂這段看似簡單的概念,就要結合跨境電商進口零售的前世今生,來做個簡要的問答分析:

1、跨境代購是跨境電商嗎?

No,跨境代購併非跨境電商。簡單來說,跨境電商是要向海關備案、與海關聯網、受海關監管、向海關納稅的法定的進口監管模式;而跨境代購則純粹以個人行為為主,所帶物品從海關監管的角度來看應當屬於“個人物品”,要以“自用合理”為標準,也就是買了帶進來不是拿來賣的,而是自己用的。

因此,以入境銷售為目的的跨境代購從來就不為海關監管所認可,更何況絕大多數的代購在入境時都是沒有繳稅的,其實就是走私行為。

2、 “網購保稅進口”和“直購進口”分別是個啥?

這兩個均為海關所允許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模式,簡單點說,前者就是跨境電商買一大批貨屯在境內的保稅區,這樣暫時不用繳稅,等消費者在網上下單,電商就從保稅區裡一票票發貨,同時向海關申報繳稅;而後者就是消費者直接向境外電商購買,貨也在國外,電商直接從國外一票一票往國內寄。

其中,“網購保稅進口”是目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絕對主力,除非消費需求很小眾,否則“網購保稅進口”無論在物流速度還是商品價格方面都是有著絕對的優勢。

3、跨境電商有稅收優惠嗎?

Yes,海關原來監管的無非進口貨物和進境物品兩類,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堪稱創造了一個新的監管品類,不僅稅率最低(零關稅、70%增值稅),而且如前所述,作為目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絕對主力的“網購保稅進口”,雖然像貨物一樣大批量地進口,卻無需像貨物那樣要接受檢驗檢疫或是提交相關許可證件。

但這種稅收優惠並非毫無限制,是要按照人頭來設定限額的,2016年首次明確為每人單次購買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年度購買不得超過20000元人民幣,否則按照普通貨物監管徵稅;而從2019年1月1日起,上述限額擴大至5000元和26000元。

4、跨境電商這麼好,是不是哪都能搞?什麼都能買?

No,我國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從2012年開始試點,到目前為止,也只有15個試點城市以及22個綜合試驗區。

也就是說,跨境電商零售必須選擇這37個城市和地區進口。而可購買商品是國家通過“白名單”的形式公告發布的,大概1000多個品類。雖然不是啥都能買,但基本上也能覆蓋消費者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種物品了。當然,如果您要想弄匹良種馬什麼的,就得另找渠道購買嘍。

5、跨境電商這麼牛,那我現在還能不能摻一腳?

Yes,但不是像境內普通電商那樣,是個人就能摻一腳,跨境電商還是有一定的門檻的。

根據六部委通知規定,相關主體主要包括: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和境內服務商(也即接受電商委託提供報關、支付、物流、倉儲,並直接接受海關監管的主體)。

其中,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要求其為“境外註冊企業”,這是和以往的規定相比差異最大之處,可能會成為普通電商(尤其是個人電商)進入這一領域的最大障礙之一。

海關跨境電商監管規定沿革詳見下表: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的出臺,同樣會給跨境電商帶來一定的衝擊,但基於跨境電商發展時間尚短、發展起點較高,且國家表現出較為明顯的扶植意圖,因此,筆者相信,跨境電商在《電商法》的規範下將很快迎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所謂非法的“跨境電商”,主要包括兩方面的行為:一個就是前面說過的跨境代購,一個就是盜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購買額度,通過形式上合法的跨境電商渠道把貨物“買”到境內,再在境內進行二次銷售。

對此,一方面,《電商法》的實施,必然會促進海關進一步加大在進口環節對上述非法行為的查控和打擊力度;

另一方面,境內電商根據《電商法》被納入工商稅務登記體系後,非法的“跨境電商”將遭到海關和工商、稅務部門的“圍剿”。

簡單來說,原來的非法“跨境電商”,只要混過海關關口,那就進入了國內電商的汪洋大海,很難再被有效查處;

而現在即使能夠僥倖過關,那國內的工商、稅務部門一旦發現其所銷售的貨品沒有合法的進口證明或是顯示採購自跨境電商渠道,那就要依法查處。同時,這些部門也會通報海關,海關就能精準地對這類電商按走私論處。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中專列了一章“電子商務促進”,其中三分之一的內容又是非常明確地闡述如何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主要內容包括:

1. 從國內管理的角度來看,要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管理制度、提升便利化水平;推進海關進出口環節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在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2. 從行業推進的角度來看,要支持小微企業從事跨境電商;要支持跨境電商平臺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3. 從國際發展的角度來看:要推動國際跨境電商交流合作,參與規則制定,促進國際互認,建立國際性的爭議解決機制。

這些規定,內涵其實非常豐富,簡單分析一下:首先,國家要完善跨境電商管理,讓合法者越來越便利、違法者越來越難受;

其次,國家要支持跨境電商平臺多元化發展,鼓勵平臺兼顧發展《六部委通知》中所述的境內服務商職能,同時,為更多小微企業的進入創造條件;

最後,中國目前為止已經在事實上成為電商第一大國,因此,我們要在這個全新領域同時爭取成為國際規則的制定者,這和我國一直以來亦步亦趨跟隨和遵從別人制定規則的玩法是完全不一樣的,可謂霸氣側漏。

理想總是要有的,說不定沒過幾年,就會在中國的主導下形成一個跨境電商貿易的WTO協定了呢?這一點,確實值得所有跨境電商從業者為之期待。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電商法》實施後跨境電商所面臨的問題和轉型升級方向其實和普通電商是共通的,當然在此基礎上還有其獨有的特點,下面就從《電商法》影響最大的個人電商和電商平臺兩個方面來做一簡要分析:

1、對於個人電商來說,轉型升級之路在於修煉內功,在小而美的精細化經營上下功夫。

《電商法》實施後,個人電商成本陡增,而本就非法的個人海外代購等行為的生存空間更是被日益壓縮。 那麼,未來果真會如某些人所聲稱的“《電商法》的實施將意味著個人電商的落幕”嗎?筆者認為,完全不必如此悲觀:

首先,國家明確表示要鼓勵支持小微企業,對小微跨境電商的支持甚至已經寫進了法律。因此,在《電商法》規範的大前提下,國家必然會陸續出臺更加具體、更加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以便讓優秀的、合法經營的個人電商在未來電商新一波的發展浪潮中C位出道。

其次,我們早已進入圈層經濟、粉絲經濟的時代,因此,《電商法》實施後,眾多沒有個人品牌或忠實買家的個人小店,無疑會走向末路,這點無需諱言;個人電商只有在合法規範運營的基礎上,通過更加專業、專注和精細化的運營,打造出專屬與自己的品牌、人設、IP,哪怕只有幾百個粉絲級的顧客,也能讓你的小店生意紅火。

所以說,對於個人電商而言,與其大而全、不如小而美。通過做減法,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通過借鑑像美國的Poshmark以及國內的小x書、D音帶動起的“社交購物”模式,通過多互動、多交流、多接觸,逐步形成自己的粉絲群。

假以時日,如上世紀80年代崛起的明星一般的“個體戶”群體,必將在新時代的電商發展大潮中得以重現。

2、對於電商平臺來說,轉型升級之路在於做大做強,在大而全的規範化服務上下功夫。

儘管在《電商法》實施前,網上輿論幾乎一水地唱衰個人電商,卻鮮見對電商平臺影響的分析,但如前所述,《電商法》對於電商平臺的要求其實更高、更多、更嚴。對此,和個人電商轉型發展的思路一致,筆者同樣認為這對於優秀、規範、合法經營的電商平臺來說,反而是一次彎道超車或是鞏固自己優勢地位的絕好機會。

具體來說,電商平臺(尤其是跨境電商平臺)在合法規範運營之外,更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著重發力:

一是更安全的交易環境,這是電子商務的基礎,也是《電商法》著重強調的內容;

二是更完善的數據保存和提供能力,這個能力一方面非常為管理機構所看重,海關更是發佈公告,要求跨境電商平臺向其開放支付原始數據,並通過自身的管理系統直接抓取和驗核;另一方面,在面臨爭議時,能否提供完備的合同和交易記錄,也是決定法律責任歸屬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三是更妥善的爭議協調機制,這對於平臺能否和管理機關以及和平臺電商、消費者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和循環,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四是更正規的貨品來源,《電商法》最鮮明的旗幟之一就是要讓網絡不再成為假貨橫行的代名詞,相比普通電商,電商平臺對正規貨品顯然具有更為強大的獲貨能力和議價能力,這在跨境的品牌代理、倉儲物流等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將平臺的這種規模效應和之前說到的普通電商的粉絲效應結合起來,必將創造1+1大於2的良好效果;

五是更規範的經營提醒和行為控制,對於廣大普通電商而言,要求其對《電商法》及相關法律要了然於心,顯然並不現實,這就需要電商平臺給予適時的提醒和調控,這既是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也是對普通電商的增值服務,對於形成良好的平臺內營商環境非常重要;

六是更加多元化的一站式服務,如前所述,電商平臺和個人電商轉型之路大相徑庭的地方在於,電商平臺就是要做大而全,能夠為普通電商提供一站式的服務,這在跨境電商領域甚至是由《電商法》明文規定要支持鼓勵的。

以跨境電商為例,如果電商平臺能夠從境外至境內為電商提供註冊、貨源、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全方位的服務,那就能夠直接降低普通電商的經營成本、提高普通電商的經營便利,進而和電商一起形成良性的互動合作關係。

根據筆者個人理解,電商平臺的發展將成為未來整個電商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 一方面要面臨法律的嚴管重罰
  • 一方面要面對普通電商和消費者的用腳投票

因此,只有規範經營、完善服務,才能以最快的速度在電商(尤其是跨境電商)發展的新時代中取得先機。

《電商法》橫空出世,是“末日”的前奏還是春天的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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