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分割岳父的遗产,他和她对簿公堂

孙女士的父亲孙老先生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套。遗嘱写明该房产由孙女士和孙老先生的再婚妻子张某继承。沉浸在亲人逝去之痛的孙女士一直未办理房产更名手续。2016年8月孙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在协商分割财产时,李先生提出:其岳父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女士则不同意李先生的要求,那么李先生可否主张分割该套房产呢?

为了分割岳父的遗产,他和她对簿公堂

李先生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产?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为了分割岳父的遗产,他和她对簿公堂

本案中孙女士并未实际分割遗产,所以并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应限定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所有权的财产,而夫妻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在该继承权转化为所有权之后,李先生才能起诉,请求分割该房产,所以李先生只能首先督促孙女士或张某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孙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

为了分割岳父的遗产,他和她对簿公堂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遗产前,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遗产只有在实际分割完毕后,才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离婚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才能对该财产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

因此,如果离婚一方当事人要求分割对方在离婚时尚未实际分割完毕的遗产,只能待该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完毕之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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